政策 505--学生和雇员在校内分发非学校赞助的材料
一、目的
本政策旨在保护学生和员工行使言论自由权,同时考虑到学区的教育目标和责任。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 学区承认学生和教职员工有权在校内表达自身观点。该保护措施包括在合理时间、地点及以合理方式分发非学校赞助材料的权利。
- 为保障第一修正案权利,同时维护学区的教育目标与责任的完整性,校董会特制定以下关于学生及教职员工在校内场所及校内活动中分发非学校赞助材料的规章与程序。
三、定义
- "分发"指通过电子应用程序或以下方式传播或散布材料:分发免费副本、销售或提供副本供销售、接受副本捐赠,或张贴或展示材料。
- "非学校赞助材料"或"非官方材料"包括所有用于分发的材料或物品,但学校资助、赞助或授权的校报、员工通讯、文学杂志、年鉴及其他出版物除外。 非学校赞助材料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传单、手册、徽章、标识、宣传单、请愿书、海报及"地下报纸"(无论由学生、教职员工或其他人员撰写),以及各类实物物品。
- 对正常学校活动的"重大实质性干扰"是指:
- 当正常学校活动属于学区强制学生参加的教育项目时,"重大实质性干扰"被定义为任何妨碍或阻碍该项目实施的干扰行为。
- 当常规学校活动具有自愿性质时(包括但不限于校内体育赛事、实地考察、境外旅行、校方安排的交通、校园戏剧演出及音乐会、午餐时段等),"实质性干扰"被定义为:学生扰乱秩序、非法扣押财物、行为与活动性质不符、参与学校抵制活动、示威游行、静坐抗议、站立抗议、集体离场及其他相关形式的活动。
要认定表达行为具有扰乱性,必须存在可据以预测扰乱可能性的具体事实依据,包括学校过往经验、影响学生活动与行为的时事事件,以及与涉案书面材料相关的实际或潜在扰乱案例。学校官员将以尊重的态度处理潜在扰乱事件,力求保持处理方式的一致性。
- 当正常学校活动属于学区强制学生参加的教育项目时,"重大实质性干扰"被定义为任何妨碍或阻碍该项目实施的干扰行为。
- "学校活动"指由学校主办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课堂学习、图书馆活动、体育课、正式集会及其他类似聚会、校际体育比赛、乐队音乐会、校园戏剧演出以及校内午餐时间。
- 所谓“和平抗议”,是指以尊重的方式表达异议,且不扰乱学习环境的途径。
- "诽谤"是指针对特定个人的虚假陈述,此类陈述往往损害该个人的声誉,或降低其在社会中的评价。
IV. 指导方针
- 本学区的学生和教职员工有权在本政策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合理方式分发非学校赞助的材料。
- 非学校赞助材料的分发申请将由教育局长或其指定人员逐案审核。但下列材料的分发始终被禁止。禁止分发的材料包括:
- 对未成年人构成淫秽;
- 构成诽谤或中伤;
- 是否普遍存在不雅或粗俗内容,或包含任何不雅或粗俗的语言或表现形式,并需根据材料所针对的学生年龄层的适宜性作出判断;
- 宣传或推广任何法律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的产品、服务或活动;
- 鼓吹暴力或非法行为;
- 构成侮辱性或挑衅性言辞,其表达本身即对他人造成伤害或骚扰(例如暴力威胁、人格诽谤或针对个人种族、宗教或民族血统的诋毁);以及
- 存在明确且迫在眉睫的可能性,即该行为或因其内容或因其传播方式,将对学校或学校活动的正常有序运作及纪律造成重大实质性干扰,将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违反合法的学校规章制度。
- 对未成年人构成淫秽;
- 学区应允许通过和平途径表达异议,但前提是此类行为不得扰乱学习环境或煽动更多破坏性行为。
- 若由教育总监指定人员作出决定,则可就不利决定向教育总监提出申诉。
V. 分发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在正常学校活动期间及活动场所内,不得分发任何非学校赞助的材料,若该材料极可能对活动造成重大干扰。
- 禁止分发非学校赞助的材料,若其阻碍了学校走廊、入口通道及停车场内的安全通行。分发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人员进出校园。
- 任何人不得胁迫学生或教职员工接受任何出版物。
VI. 程序
分发材料的审批程序及分发条件应由主管官员制定。
七、处分措施
- 任何学生分发未经学校批准的材料,或违反上述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分发方式,均将予以制止,并依据学区《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政策》采取纪律处分。
- 任何员工分发本规定所禁止的非学校赞助材料,或违反上述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分发方式者,其行为将被制止,并依据个人合同、集体谈判协议、学区政策与程序及/或相关法规采取相应纪律处分。
- 任何其他违反本政策者将被要求立即离开校园,必要时将报警处理。此类政策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法律诉讼,具体由校董会酌情决定。
八、学生与员工政策通告
本政策副本将刊载于学生手册并张贴于校舍内。
九、程序
董事会指示教育总监制定实施本政策的具体程序。
法律参考: 法律依据: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黑兹尔伍德学区诉库尔迈尔案,484 U.S. 260, 108 S.Ct. 562, 98 L.Ed.2d 592 (1988)。
贝塞尔学区第403号诉弗雷泽案,478 U.S. 675, 106 S.Ct. 3159, 92 L.Ed.2d 549 (1986)。
廷克诉得梅因独立学区案,393 U.S. 503, 89 S.Ct. 733, 21 L.Ed.2d 731 (1969)
比斯特罗姆诉弗里德利高中案,822 F.2d 747(第八巡回上诉法院,1986年)。
交叉引用:
政策506(学生纪律)
政策512(学校赞助的学生出版物)
MSBA政策904(非学校人员在学区财产上分发材料的规定)
MSBA服务手册,第13章,《学校法律公报》"K"(根据1871年《民权法案》侵犯学生民权时,学校董事会成员个人承担的美元赔偿责任)
政策524:电子技术合理使用规范
政策524:电子技术合理使用规范
于2004年9月16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