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14--禁止欺凌

一、目的

学生需要一个安全、文明的环境来学习并达到较高的学术标准,同时促进健康的人际关系。与其他暴力或破坏性行为一样,欺凌行为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或教师在安全环境中教育学生的能力。明尼通卡学区无法随时监控学生的活动,也无法杜绝学生之间发生的所有欺凌事件,尤其是当学生不在学校工作人员的直接监管之下时。然而,只要此类行为影响到学区的教育环境及其学生的权利和福利,且在学区正常运作的 控制范围内,学区就会有意预防欺凌行为,并采取行动对未能成功预防的欺凌行为进行调 查、应对、补救和惩戒。本政策旨在协助学区实现其目标,即预防和应对欺凌、恐吓、暴力、报复、打击报复及其他类似的破坏性和有害行为。

II. 一般性政策声明

  1. 任何学生个人或团体实施的欺凌行为均被明确禁止:
     
    1. 在校园内、学区财产上、与学校相关的活动或场合中,或在学校交通工具上;
       
    2. 在校园内、学校活动期间、校车上或使用学校计算机、网络、论坛及邮件列表时使用电子技术和通讯设备;或
       
    3. 在校园外使用电子技术和通讯设备,若该使用行为实质性地、严重地干扰学生学习或破坏校园环境。
       
  2. 凡自愿参与公立学校活动的学龄儿童(如课内或课外活动),均须遵守适用于公立学校学生参与该活动的政策条款。

    本政策不仅适用于直接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也适用于通过间接行为纵容或支持其他学生欺凌行为的学生。 本政策同时适用于任何学生——无论何时何地,其行为构成欺凌或其他违禁行为,干扰或阻碍学区的使命或运作,危害学生自身或他人的安全福祉,或实质性地严重妨碍学生获得教育机会、影响学业表现、参与校园活动的能力,以及获取学校福利、服务或特权。 本政策同样适用于网络欺凌行为,无论该行为发生于学区财产范围内或之外,亦无论是否使用学区资源实施。本政策同时适用于性剥削行为。
     
  3.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63A章明令禁止涉及种族、肤色、信仰、国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残疾、宗教、性骚扰、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恶意虐待行为。此禁令适用于学生、独立承包商、教师、管理人员及其他学校工作人员。

    严禁教职员工、独立承包商或在校学生对其他教职员工、独立承包商或学生实施恶意虐待行为及性剥削。
     
  4. 学区内任何教师、管理人员、志愿者、承包商或其他雇员均不得允许、纵容或容忍欺凌行为。
     
  5. 被欺凌学生所表现出的许可或同意,并不减轻或否定本政策所包含的禁止性规定。
     
  6. 禁止对受害者、善意举报人或欺凌行为的证人进行报复。
     
  7. 禁止对其他学生进行虚假指控或欺凌举报。
     
  8. 任何实施欺凌、报复、反击或虚假举报欺凌行为,或纵容、默许或容忍欺凌行为的人员,均应依据学区政策与程序(包括学区纪律政策)接受纪律处分或其他补救措施。学区可考虑以下因素:
     
    1. 相关方的发育年龄和成熟程度;
       
    2. 危害程度、相关情况及行为性质;
       
    3. 既往事件或既往或持续的行为模式;
       
    4. 相关方之间的关系;以及
       
    5. 涉嫌事件发生的背景。

      实施禁止性欺凌行为的学生可能面临的后果包括:从补救措施或积极行为干预,直至停学和/或开除学籍。学区应采用基于研究的、符合发展阶段的最佳实践方案,该方案包含预防性与补救性措施及有效纪律处分,以遏止违反本政策的行为,并在全学区范围内实施,同时促进学生、家长及社区的参与。

      对纵容、默许或容忍欺凌行为,或实施报复性行为及故意虚假举报欺凌事件的教职工,将采取纪律处分直至解雇。

      其他实施禁止性欺凌行为的个人,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进入学区场所及活动等后果。
       
  9. 学区将对所有提交至本区的欺凌投诉展开调查,并对任何被认定违反本政策的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志愿者、承包商或其他学区雇员实施纪律处分或采取相应措施。

三、定义

就本政策而言,本节所载定义适用。

  1. “欺凌”指具有客观冒犯性的恐吓、威胁、辱骂或伤害行为,且:
     
    1. 在实施禁止行为的学生与该行为的对象之间,存在实际或感知到的权力失衡,且该行为具有重复性或形成某种模式;或
       
    2. 实质性地严重妨碍学生获得教育机会、影响学业表现、参与学校活动或获取学校福利、服务及特权。

      "欺凌"一词特别包括网络欺凌、恶意虐待行为及性剥削。
       
  2. “网络欺凌”指利用技术或其他电子通讯手段实施的欺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计算机、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传输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数据的行为,其中包含在社交网络互联网网站或论坛上的发帖行为。 该术语适用于以下情形:在校园内、学区财产范围内、学校活动期间、校车上、学校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论坛和邮件列表中发生的禁止行为;或在校园外发生的、实质性地严重干扰学生学习或破坏学校环境的行为。
     
  3. “立即”指尽快办理,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24小时。
     
  4. “恐吓、威胁、辱骂或伤害行为”指但不限于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为:
     
    1. 对学生或学生财产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学生合理地担心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
       
    2. 根据明尼苏达州普通法,侵犯学生的合理隐私期望、诽谤学生,或对学生构成故意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或
       
    3. 任何针对学生或学生的行为,包括基于个人实际或被认定的种族、族裔、肤色、信仰、宗教、国籍、移民身份、性别、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社会经济地位、外貌特征、性取向(包括性别认同与表达)、与学生表现相关的学业状况、公共援助资格或状况、年龄,或《明尼苏达州人权法案》(MHRA)所定义的任何其他特征或身份维度所实施的行为。 但禁止行为未必基于本段或《明尼苏达州人权法案》所定义的任何特定特征。
       
  5. 恶意和虐待行为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制造敌对的学习环境:蓄意伤害他人却无正当理由或依据,实施极端或过度残忍的行为,或沉溺于施虐快感。
     
  6. “在校园内、学区财产范围内、与学校相关的活动场所或活动中,以及校车上”指所有学区建筑、校园场地及学校财产或紧邻校园的财产、校车停靠站、校车、学校车辆、学校承包车辆或任何其他经批准用于学区事务的车辆,包括进出校园场地、场所或活动的区域,以及所有与学校相关的活动、学校主办的活动、事件或旅行。 学区财产亦可指学生为上学或参加学校相关活动而往返学校的步行路线。学区虽禁止在上述场所及活动中实施欺凌行为,但不承诺在这些场所及活动中提供监督或承担责任。
     
  7. “禁止行为”指欺凌、网络欺凌、恶意及虐待行为、本政策定义的性剥削,或因主张、指控、举报或提供此类行为信息而遭受的报复,以及明知故犯地对禁止行为进行虚假举报的行为。
     
  8. “补救性应对措施”指为制止并纠正禁止行为、防止禁止行为再次发生、以及保护、支持并干预遭受禁止行为侵害的学生而采取的措施。
     
  9. “学生”指依法在明尼通卡学区注册入学的学生。

IV. 报告程序

  1. 任何认为自己已成为欺凌目标或受害者的人员,或知悉或怀疑存在可能构成欺凌或违反本政策禁止行为的人员,应立即向本政策指定的学区相关官员报告所指控的行为。举报人可匿名提交欺凌报告。但学区不得仅依据匿名报告来决定纪律处分或其他补救措施。
     
  2. 学区鼓励举报人或投诉人使用各校校长或楼宇主管处提供的报告表,或前往学区办公室领取表格;但口头报告同样视为有效投诉。举报人或投诉人亦可通过学区官网的"畅所欲言"举报工具提交报告。
     
  3. 校舍校长、校长指定人员或校舍主管(以下简称“校舍报告受理人”)是负责接收校舍层面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报告的责任人。 任何人均可直接向学区人权事务专员或教育总监举报欺凌及其他违禁行为。若投诉涉及校内报告接收人,举报方或投诉人须直接向教育总监或学区人权事务专员提交或递交投诉。

    校内报告负责人应确保本政策及其程序、实践、后果与制裁措施得到公平、全面的执行,并作为政策与程序事务的主要联络人。校内报告负责人或学区指定的第三方将负责调查工作。校内报告负责人应向欺凌或其他违禁行为的受害者、施暴者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可用的社区资源信息。
     
  4. 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志愿者、承包商或其他学校雇员应特别警惕可能涉及欺凌行为的潜在情况、环境或事件。 任何目睹、接获报告、观察到或知悉可能构成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举动者,均须采取合理措施处理并解决该欺凌或禁止行为,并立即通知校内报告受理人员。学区人员若未向校内报告受理人员报告可能构成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举动,或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处理并解决该欺凌或禁止行为,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5. 有关欺凌或其他违禁行为的报告将被归类为私密的教育和/或人事数据及/或机密调查数据,除法律允许外不得披露。校内报告受理人员须与主管机构共同负责保管欺凌报告及相关调查记录,并规范其查阅权限。
     
  6. 善意提交关于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投诉或报告,不会影响投诉人或举报人的未来雇佣关系、成绩、工作分配或教育/工作环境。
     
  7. 本学区将在履行调查义务、采取适当行动及遵守任何法定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证人的隐私。

V. 地区行动

  1. 收到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投诉或报告后,学区应在三天内启动调查程序,或授权由校内报告受理人员或学区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2. 建筑报告记录员或其他适当的学区官员可酌情立即采取措施,在完成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调查期间,依法保护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目标或受害者、投诉人、报告人、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3. 被指控实施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人员,应在调查期间或纪律处分或其他补救措施实施前获得陈述辩护意见的机会。
     
  4. 在完成调查并确定存在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后,学区将采取相应措施。此类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学、停课、开除、转学、补救措施、终止或解雇。纪律处分旨在遏制违规行为,并对禁止行为实施适当惩戒。 针对欺凌行为的补救措施应根据具体事件及行为性质量身定制,并需考虑本政策第二部分F节所列因素。学区对违反本政策行为采取的措施,须符合以下要求: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相关法定授权(包括《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解雇法案》);学生纪律政策及其他适用学区政策;以及相关法规。
     
  5. 学区无权向受害者披露涉嫌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或雇员的私人教育或人事数据。 学校官员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遭受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以及涉及经举报并确认的欺凌事件的涉嫌实施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者的家长或监护人,通报所采取的补救或纪律处分措施。
     
  6. 为预防或应对残疾儿童实施或遭受的欺凌及其他禁止行为, 学区应在儿童的个性化教育计划(IEP)团队或第504条款团队认定适当时,允许制定该儿童的IEP或第504条款计划,以解决因其残疾导致的技能与能力需求,从而使该儿童能够应对或避免参与欺凌及其他禁止行为。

VI. 报复或惩罚

学区将对任何实施报复行为,或对以下人员进行报复的学区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志愿者、承包商或其他雇员采取纪律处分或适当措施:- 提出指控、申诉或善意举报涉嫌欺凌或违禁行为者;- 提供欺凌或违禁行为相关信息者;- 就涉嫌欺凌或违禁行为作证、协助或参与调查者;- 在涉及此类欺凌或违禁行为的诉讼或听证中作证、协助或参与者。 或参与相关欺凌或违规行为调查的人员,或在涉及此类欺凌或违规行为的诉讼或听证中作证、协助或参与的人员。 报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恐吓、骚扰或蓄意区别对待。纪律处分将足够严厉以遏止违规行为,并对实施禁止行为的个人予以适当惩戒。针对禁止行为的补救措施应根据具体事件及行为性质量身定制,并需考虑本政策第二章F节规定的各项因素。

七、培训与教育

  1. 学区应与学校教职员工及志愿者讨论本政策,并为学区人员提供相关培训。学区应为学校教职员工建立培训周期,培训间隔不得超过三个学年。新聘学校教职员工须在入职学区首年内完成培训。 学区或学校管理者可根据特殊需求或情况,缩短培训周期或提供额外培训。本政策应纳入员工手册、培训材料及学校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行为准则的出版物中,上述材料亦应用于宣传本政策。
     
  2. 学区应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2A.60条,要求持续开展专业发展培训,以提升所有经常与学生接触的学校工作人员识别、预防及妥善处理欺凌行为及其他禁止行为的能力。此类专业发展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既能预防又可立即有效干预以制止违禁行为的发展适宜策略;
       
    2. 影响实施者、目标对象及目击者对禁止行为的复杂动态;
       
    3. 关于禁止行为的研究,包括特定类别的学生群体——这些学生在学校中存在实施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风险,或可能成为此类行为的目标或受害者;
       
    4. 网络欺凌的发生率及其性质;以及
       
    5. 网络安全与网络欺凌。
       
  3. 学区每年将向学生提供关于欺凌的教育和信息,包括本学区禁止欺凌的政策、欺凌的危害性,以及其他防止欺凌及其他禁止行为的相关举措。
     
  4. 本区行政部门应实施相关计划及其他举措,以预防欺凌行为;在应对欺凌事件时,须避免使受害者蒙受污名;同时须为欺凌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资源支持或转介服务。
     
  5. 鼓励教育部门提供符合学生发展阶段的教学指导,并要求其审查课程设置,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教学内容,帮助学生识别并预防或减少欺凌及其他禁止行为,珍视学校与社会中的多样性,培养和提升学生解决问题、处理冲突、参与文明对话的能力,以及识别、应对和举报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意识,同时为学生提供有效的预防和干预项目。

    校方必须制定策略以营造积极的校园氛围,并运用基于实证的社会情感学习方法来预防和减少歧视及其他不当行为。

    鼓励行政当局在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实现以下目标:
     
    1. 动员全体学生共同营造安全、互助的校园环境;
       
    2. 与家长及其他社区成员合作,制定并实施预防和干预计划;
       
    3. 动员全体学生和成人将教育、干预及其他补救措施融入校园环境;
       
    4. 培训学生旁观者在欺凌及其他违禁行为发生时进行干预,并向学校主要联络人报告事件;
       
    5. 教导学生为自己和他人发声;
       
    6. 防止将可能参与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学生不当转介至特殊教育;以及
       
    7. 促进学生间的合作,进而营造安全且支持性的校园氛围。
       
  6. 学区可实施暴力预防与品格发展教育项目,以防止或减少政策违规行为。此类项目可提供品格教育指导,包括但不限于培养专注力、诚实守信、尊重权威、勤奋努力、心怀感恩、自律自律、耐心包容、宽容待人、尊重他人、促进和睦以及机智灵活等品格特质。
     
  7. 学区应告知受影响学生及其家长,根据州和联邦数据实践法律,他们有权获取与事件相关的数据,并有权对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提出异议。学区可通过在学生手册中纳入其《学生档案保护与隐私政策》的全部或适用部分来满足此要求。

八、 通告

  1. 学区将每年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及教职员工发布本政策通知,且本政策应载入学生手册。
     
  2. 该政策必须在每所学校的建筑内、学区的行政办公室以及每所学校的办公室内醒目张贴。
     
  3. 本政策必须在雇佣或签约时提供给每位学校雇员和独立承包商。
     
  4. 本政策规定的学生及其家长的权利与责任须载入《学生纪律政策》,该政策须于每学年伊始分发给家长。
     
  5. 本政策应以电子格式提供给所有家长及其他学校社区成员,其语言版本与学区或学校网站上显示的语言一致。
     
  6. 每所学校都将制定一个流程,与学生、家长及监护人、教职员工共同讨论本政策。
     
  7. 该学区应向教育专员提供其最近修订政策的电子副本。

九、政策审查

在可行的范围内,董事会应遵循与学区其他政策一致的周期,对本政策进行审查与修订。本政策应符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031条、第12A.0312条及其他适用法律。修订工作须征询学生、家长及社区组织的意见。

法律参考资料:
Minn.Stat.第 13 章(《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惯例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A.05条第9、11、13及17款(公立学校定义)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B.232条(品格发展教育)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03(性骚扰、宗教骚扰、种族骚扰及暴力行为)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031(校园学生欺凌政策)
明尼苏达州法规 §121A.0312(恶意与虐待行为)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0311条(《明尼苏达州安全支持性学校法案》下学生及家长权利与责任通知)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121A.56条(学生公平解雇法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69条(反欺凌政策)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63A章(《明尼苏达州人权法案》)
《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以下条款(《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联邦法规》第34编第99.1至99.67条(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
 
交叉引用:
政策414:儿童忽视或身体/性虐待强制报告制度政策423:教职员工与学生关系规范
政策427:骚扰与暴力政策政策501:校园武器政策
政策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政策515:学生档案保护与隐私政策政策521:学生残疾无歧视政策政策524:电子技术合理使用政策政策709:学生交通安全政策
 
批准日期:2009年11月5日
审核并批准:2014年8月7日
审阅日期:2020年9月17日
审阅日期:2020年10月22日
审阅日期:2020年11月19日
审阅日期:2020年12月17日
通过日期:2021年1月7日
审阅日期:2023年9月28日
批准日期:202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