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514——禁止欺凌

一、 目的

为了让学生能够学习并达到高学术标准,以及促进健康的人际关系,必须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学习环境。欺凌行为与其他暴力或扰乱秩序的行为一样,都会妨碍学生在安全环境中学习的能力,以及教师教育学生的能力。明尼通卡学区无法时刻监控学生的活动,也无法杜绝学生之间的所有欺凌事件,特别是在学生未处于学校工作人员直接监督之下时。 然而,若此类行为影响学区的教育环境及学生的权益与福祉,且在学区正常运作的管控范围内,学区将致力于预防欺凌行为,并对未能成功预防的欺凌行为采取调查、应对、补救及纪律处分等措施。 本政策的目的是协助学区实现其预防和应对欺凌、恐吓、暴力、报复、反击及其他类似扰乱秩序和有害行为的目标。

二、 总体政策声明

  1. 明确禁止任何学生(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实施欺凌行为:
     
    1. 在校内、学区所属场所、与学校相关的活动或场合,或校车上;
       
    2. 在校园内、学校举办的各类活动期间、校车上,或使用学校的计算机、网络、论坛及邮件列表时,利用电子技术和通讯手段;或
       
    3. 在校园外使用电子技术和通讯设备,且该行为对学生的学习或校园环境造成实质性干扰。
       
  2. 任何自愿参加公立学校活动(如课内或课外活动)的学龄儿童,均须遵守适用于参加该活动的公立学校学生的政策规定。

    本政策不仅适用于直接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也适用于通过间接行为纵容或支持其他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 本政策同样适用于任何学生,无论何时何地,其行为构成欺凌或其他被禁止的行为,且该行为干扰或阻碍了学区的使命或运作,或危害了该学生或其他学生的安全或福祉,或实质性地严重干扰了学生的受教育机会、学业表现、参与学校活动或获得学校福利、服务及特权的能力。 本政策同样适用于网络欺凌行为,无论该行为发生在学区财产内或外,以及是否使用学区资源。本政策同样适用于性剥削行为。
     
  3. 禁止任何涉及种族、肤色、信仰、国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公共援助状况、残疾、宗教、性骚扰以及《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63A章所定义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恶意及虐待行为。此项禁令适用于学生、独立承包商、教师、管理人员及其他学校工作人员。

    禁止教职员工、独立承包商或在校学生对教职员工、独立承包商或学生实施恶意、虐待性行为及性剥削。
     
  4. 学区的任何教师、管理人员、志愿者、承包商或其他雇员均不得允许、纵容或容忍欺凌行为。
     
  5. 被欺凌的学生看似给予的许可或同意,并不减轻或否定本政策中规定的禁止性条款。
     
  6. 禁止对欺凌行为的受害者、善意举报人或证人进行报复。
     
  7. 禁止对其他学生提出虚假指控或举报其欺凌行为。
     
  8. 任何实施欺凌、报复、反击或虚假举报欺凌行为的人,或允许、纵容或默许欺凌行为的人,均应根据学区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学区的纪律政策)就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纠正措施。学区可考虑以下因素:
     
    1. 相关各方的发育年龄和成熟程度;
       
    2. 危害程度、相关情况以及行为的性质;
       
    3. 过去发生过的事件,或过去或持续存在的行为模式;
       
    4. 相关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
       
    5. 涉嫌事件发生的背景。

      对实施禁止性欺凌行为的学生,其后果可能从补救措施或积极行为干预,直至停学和/或开除。学区应采用基于研究且符合发展阶段的最佳实践,其中包括预防和补救措施以及有效的纪律处分,以遏制违反本政策的行为,并在整个学区范围内实施,同时促进学生、家长和社区的参与。

      对于允许、纵容或默许欺凌行为,或实施报复行为、故意虚假报告欺凌事件的员工,可能面临纪律处分,直至解雇或开除。

      对于其他实施禁止性欺凌行为的个人,可能面临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进入学区所属场所及参加学区活动。
       
  9. 学区将对所有向其报告的欺凌投诉展开调查,并对任何被认定违反本政策的学区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志愿者、承包商或其他雇员予以纪律处分或采取适当措施。

三、 定义

就本政策而言,本节所载的定义适用。

  1. “欺凌”是指具有恐吓、威胁、辱骂或伤害性质的行为,此类行为客观上具有冒犯性,并且:
     
    1. 实施被禁止行为的学生与该行为的对象之间存在实际或感知的权力失衡,且该行为具有重复性或形成某种模式;或者
       
    2. 实质性地严重妨碍学生的受教育机会、学业表现、参与学校活动或获得学校福利、服务或特权的能力。

      “欺凌”一词具体包括网络欺凌、恶意和虐待行为以及性剥削。
       
  2. “Cyber-bullying” means bullying using technology or othe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 transfer of a sign, signal, writing, image, sound, or data, including a post on a social network Internet website or forum, transmitted through a computer, cell phone, or other electronic device. The term applies to prohibited conduct which occurs on school premises, on District property, at school functions or activities, on school transportation, or on school computers, networks, forums, and mailing lists, or off school premises to the extent that it substantially and materially disrupts student learning or the school environment.
     
  3. “立即”是指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24小时。
     
  4. “恐吓、威胁、辱骂或伤害行为”是指但不限于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为:
     
    1. 对学生或其财物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学生合理地担心自身或财物受到伤害;
       
    2. 根据明尼苏达州普通法,侵犯学生的合理隐私期待、诽谤学生,或构成对学生故意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或
       
    3. 针对任何学生或学生群体,包括基于个人实际或被认为的种族、族裔、肤色、信仰、宗教、国籍、移民身份、性别、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社会经济地位、外貌、性取向(包括性别认同和表达)、与学生表现相关的学业状况、获得公共援助的能力或身份、年龄,或《明尼苏达州人权法》(MHRA)中定义的任何其他特征或身份维度。 然而,被禁止的行为未必必须基于本段或《明尼苏达州人权法》(MHRA)中定义的任何特定特征。
       
  5. 恶意和虐待行为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制造敌对的学习环境: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原因的情况下,蓄意伤害他人以造成伤害;或实施极端或过度的残忍行为;或以残忍行为为乐。
     
  6. “在校内、学区财产范围内、与学校相关的活动或场合,或校车上”是指所有学区建筑、校园、学校财产或紧邻校园的财产、校车站、校车、学校车辆、学校签约车辆或任何其他经批准用于学区目的的车辆,以及进出校园、校内场所或活动场所的区域,以及所有与学校相关的活动、学校主办的活动、事件或旅行。 就参加学校或与学校相关的仪式、活动或事件而言,“学区财产”亦可指学生往返学校的步行路线。虽然学区禁止在上述地点及活动中发生欺凌行为,但学区并不承诺将在这些地点及活动中提供监督或承担责任。
     
  7. “禁止行为”是指欺凌、网络欺凌、恶意及虐待行为、本政策所定义的性剥削,以及因主张、指控、举报或提供有关此类行为的信息而受到的报复或惩罚,或明知故犯地就禁止行为作出虚假报告。
     
  8. “补救措施”是指旨在制止和纠正被禁止的行为、防止被禁止的行为再次发生,以及保护、支持并代表作为被禁止行为目标或受害者的学生采取干预措施的举措。
     
  9. “学生”指在明尼通卡学区合法注册的学生。

四、 报告程序

  1. 任何认为自己已成为欺凌对象或受害者的人士,或任何知悉或认为存在可能构成欺凌或本政策所禁止行为的人士,均应立即向本政策指定的学区相关官员报告相关指控行为。举报人可选择匿名举报。但学区不得仅依据匿名举报来决定纪律处分或其他补救措施。
     
  2. 学区鼓励举报人或投诉人使用各校校长或楼层主管提供的举报表,或前往学区办公室领取该表;但口头举报同样视为投诉。举报人或投诉人也可使用学区网站上的“Let’s Talk”举报工具。
     
  3. 学校校长、校长指定人员或学校主管(以下简称“学校受理人”)负责在学校层面受理有关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举报。 任何人均可直接向学区人权专员或学监举报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若投诉涉及校内报告受理人,举报方或投诉人应直接向学监或学区人权专员提出或提交投诉。

    校内报告接收员应确保本政策及其程序、做法、后果和制裁得到公平、全面的执行,并应作为政策和程序事项的主要联系人。校内报告接收员或学区指定的第三方应负责调查工作。校内报告接收员应酌情向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目标对象或受害者、实施者及其他受影响人员提供有关可用社区资源的信息。
     
  4. 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志愿者、承包商或其他学校雇员应特别警惕可能涉及欺凌的各种情况、情形或事件。 任何此类人员若目睹、收到报告、观察到或以其他方式知悉或认为存在可能构成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行为,应采取合理措施处理并解决该欺凌或禁止行为,并应立即通知校内报告受理人。学区人员若未将可能构成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行为告知校内报告受理人,或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处理并解决该欺凌或禁止行为,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5. 关于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报告被归类为私人教育和/或人事数据和/或机密调查数据,除法律允许的情况外,不得予以披露。校内报告受理人员应与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保管任何欺凌报告及由此产生的调查记录,并管控对其的访问权限。
     
  6. 出于善意提交关于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投诉或报告,不会影响投诉人或举报人的未来就业、成绩、工作任务,或其教育及工作环境。
     
  7. 学区将在履行调查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以及遵守任何法律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证人的隐私。

五、 地区行动

  1. 在收到有关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投诉或报告后三日内,学区应由校内受理人员或学区指定的第三方开展调查,或授权其进行调查。
     
  2. 在针对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调查完成之前,建筑报告受理人或其他相关学区官员可根据其裁量权,依照适用法律,立即采取措施,以保护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目标或受害者、投诉人、举报人以及学生或其他人员。
     
  3. 在调查期间或实施纪律处分或其他补救措施之前,应给予被指控实施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的人以陈述辩护的机会。
     
  4. 在完成调查并确定存在欺凌或其他被禁止的行为后,学区将采取适当措施。此类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学、停课、开除、转学、补救措施、终止学籍或解雇。纪律处分旨在遏制违规行为,并对被禁止的行为予以适当惩处。 针对欺凌行为的补救措施应根据具体事件及行为性质量身定制,并应考虑本政策第二部分F节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学区针对违反本政策所采取的行动,将符合相关集体谈判协议的要求;相关法定授权,包括《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解雇法》;学生纪律政策及其他适用的学区政策;以及相关法规。
     
  5. 学区无权向受害者披露关于涉嫌施暴者(即学区学生或员工)的私人教育或人事数据。 学校官员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遭受欺凌或其他被禁止行为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以及已卷入经报告并确认的欺凌事件且被指控实施欺凌或其他被禁止行为的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通报所采取的补救或纪律处分措施。
     
  6. 为预防或应对由残疾儿童实施或针对残疾儿童的欺凌或其他被禁止的行为, 学区应在该儿童的个体化教育计划(IEP)小组或第504节小组认定适当的情况下,允许在该儿童的IEP或第504节计划中制定相关内容,以培养该儿童因残疾而所需的技能和能力,从而使其能够应对或避免参与欺凌或其他被禁止的行为。

六、 报复或惩罚

学区将对任何实施报复行为或对下列人员进行报复的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志愿者、承包商或其他学区雇员予以纪律处分或采取适当措施:主张、指控或善意举报涉嫌欺凌或禁止行为的人员;提供有关欺凌或禁止行为信息的人员;就涉嫌欺凌或禁止行为作证、协助或参与调查的人员;以及就此类欺凌或禁止行为作证、协助 或参与与该欺凌或禁止行为相关的程序或听证会的人员,学区将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或采取适当措施。 报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恐吓、骚扰或故意区别对待。纪律处分应足够严厉,以遏制违规行为,并适当惩处实施禁止行为的个人。针对禁止行为的补救措施应根据具体事件及行为性质量身定制,并应考虑本政策第二部分F节中规定的各项因素。

七、 培训与教育

  1. 学区应就本政策与学校工作人员及志愿者进行讨论,并就本政策向学区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学区应制定学校工作人员的培训周期,培训间隔不得超过三个学年。新聘用的学校工作人员必须在入职学区后的第一年内接受培训。 学区或学校管理人员可根据具体需求或情况,缩短培训周期或提供额外培训。本政策应纳入员工手册、培训材料以及关于学校规章、程序和行为准则的出版物中,上述材料亦应用于宣传本政策。
     
  2. 学区应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2A.60条的规定,要求开展持续的专业发展培训,以提升所有经常与学生接触的学校工作人员的能力,使其能够识别、预防并妥善处理欺凌行为及其他被禁止的行为。此类专业发展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既能预防违禁行为,又能立即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予以制止的、符合儿童发展特点的策略;
       
    2. 影响实施人、受害人和禁止行为目击者的复杂动态;
       
    3. 关于禁止行为的研究,包括在学校中存在实施欺凌或其他禁止行为风险,或可能成为此类行为目标或受害者的特定学生群体;
       
    4. 网络欺凌的发生率及其性质;以及
       
    5. 网络安全与网络欺凌。
       
  3. 本学区每年将向学生提供有关欺凌行为的教育和信息,包括关于本学区禁止欺凌政策的说明、欺凌行为的有害影响,以及其他旨在预防欺凌及其他被禁止行为的相关举措。
     
  4. 现责成本区行政部门实施各项计划及其他举措,以预防欺凌行为;在应对欺凌事件时,应避免使被欺凌者或受害者蒙受污名;并向被欺凌者或受害者提供相关资源或转介服务。
     
  5. 鼓励行政部门提供符合学生发展阶段的教学,并要求其审查课程教学内容,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从而帮助学生识别、预防或减少欺凌及其他被禁止的行为;珍视学校和社会的多样性;培养和提升学生在解决问题、处理冲突、进行文明对话以及识别、应对和报告欺凌或其他被禁止行为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并为学生提供有效的预防和干预项目。

    校方必须制定策略,营造积极的校园氛围,并运用基于实证的社会情感学习方法,以预防和减少歧视及其他不当行为。

    鼓励行政当局在可行范围内,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以实现以下目标:
     
    1. 动员全体学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互助的校园环境;
       
    2. 与家长及其他社区成员合作,制定并实施预防和干预计划;
       
    3. 动员全体学生和成人,将教育、干预及其他补救措施融入学校环境;
       
    4. 培训学生目击者,使其能够介入并向学校的主要联系人报告欺凌事件及其他违规行为;
       
    5. 教导学生为自己和他人发声;
       
    6. 防止将可能参与欺凌或其他违禁行为的学生不当转介至特殊教育;以及
       
    7. 促进学生间的合作,从而营造一个安全、互助的校园氛围。
       
  6. 学区可实施暴力预防和品格培养教育项目,以预防或减少政策违规行为。此类项目可提供品格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品格特质:专注、诚实、尊重权威、勤奋、感恩、自律、耐心、宽容、尊重他人、促进和解以及机智灵活。
     
  7. 学区应告知受影响的学生及其家长,根据州和联邦数据处理法律,他们有权查阅与事件相关的数据,并有权对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提出异议。学区可通过在学生手册中纳入其《学生档案保护与隐私政策》的全部或相关部分来满足此要求。

八、 通告

  1. 学区将每年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以及教职员工发布本政策的通知,且本政策应载入学生手册。
     
  2. 本政策必须在每所学校的教学楼内、学区行政办公室以及各校办公室的显眼位置张贴。
     
  3. 本政策必须在聘用或签订合同时向每位学校员工和独立承包商发放。
     
  4. 根据本政策,关于学生及其家长的权利和义务的通知,必须包含在每学年开学时分发给家长的《学生纪律政策》中。
     
  5. 本政策应以电子形式提供给所有家长及其他学校社区成员,其语言版本应与学区或学校网站上显示的语言一致。
     
  6. 各校将制定相关流程,就本政策与学生、家长及监护人以及教职员工进行沟通。
     
  7. 该学区应向教育专员提供其最新修订政策的电子版。

第九章 政策审查

在可行范围内,董事会应按照与其他学区政策一致的周期,对本政策进行审查和修订。本政策应符合《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031条和第12A.0312条以及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修订工作应在征询学生、家长和社区组织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处理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0A.05条第9、11、13和17款(公立学校的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0B.232条(品格教育)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03条(性骚扰、宗教骚扰、种族骚扰及暴力行为)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031条(学校学生欺凌政策)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0312条(恶意及虐待行为)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0311条(根据《明尼苏达州安全与支持性学校法》发布的关于学生及家长权利与责任的通知)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40-121A.56条(《学生公正解雇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69条(《新生入行仪式政策》)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363A章(《明尼苏达州人权法》)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及以下条款(《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 《联邦法规汇编》第34编第99.1至99.67条(《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
 
参见:
政策 414:关于强制报告儿童疏忽、身体虐待或性虐待的规定 政策 423:师生关系
政策 427:骚扰与暴力政策 501:校园武器政策
政策 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政策 515:学生档案的保护与隐私 政策 521:学生残疾非歧视政策 政策 524:电子技术合理使用政策 政策 709:学生交通安全政策
 
批准日期:2009年11月5日
审阅并批准:2014年8月7日
审阅日期:2020年9月17日
审阅日期:2020年10月22日
审阅日期:2020年11月19日
审阅日期:2020年12月17日
通过日期:2021年1月7日
审核日期:2023年9月28日
批准日期:202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