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809 —— 学校及校区的命名
一、 目的
学校和场所的命名通常应体现其所在区域的特征。在适当情况下,学校可命名为在美国、明尼苏达州或学区生活中取得显著成就的个人,或对学区作出重大贡献的机构。 对于承担全学区职能的场所(例如行政服务、社区教育)以及由学区与其他实体共同拥有的设施或设施部分,其命名可体现其在学区中的职能性质。此外,若存在正当理由,经董事会投票表决,可撤销设施名称。 若某社区组织与学区合作建设设施,且该组织提供大部分或全部资金,并经董事会批准,则该设施可由该社区组织命名。
二、 总体政策声明
学校部分设施(如媒体中心、体育馆和运动场)应根据其教育用途进行命名;但经校董会指定,也可将个人或实体的名称与这些设施的子单元相关联。在本政策通过之日已命名的设施将继续沿用该名称,除非校董会存在充分理由予以更名。
- 提名对象可包括前董事会成员、曾任职于本学区的员工、居住在本学区内的市民、本学区的前学生,或具有重要影响的个人、团体或组织(例如“退伍军人球场”)。董事会可考虑其他涉及重大资金捐赠的冠名权。
- 如果某设施在命名后被学区收购,且前所有者曾因该命名而获得过资金捐赠,则该设施将保留其原名。 凡由学区经批准的非营利合作伙伴在学区土地上建设设施,且该合作伙伴提供了大部分或全部资金时,该设施的命名权归该合作伙伴所有;但名称仍须经董事会批准。已命名的设施,如存在正当理由,董事会可更改其名称。
- 提名标准包括:有证据证明曾作出杰出贡献、对学校有特殊贡献(财务或服务方面),或获得其他荣誉,这些均能充分体现该学区教育质量。
- 董事会应分别处理每起案件。
- 提名应提交给督学,督学将在提名时正式通知所有董事会成员,并负责维护最新的提名档案。董事会关于任命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通过日期:2006年2月2日
审阅日期:2015年12月17日
批准日期: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