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802 —— 过时设备和材料的处置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为学监提供指导方针,以协助及时处置过时设备和物资。

二、 总体政策声明

为了有效利用学校建筑空间,并确保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有时需要处理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三、 定义

  1. “合同”是指学区为销售物资、材料或设备而签订的协议。
     
  2. “官方报纸”是指符合资格的法定报纸的定期出版物。

四、 处置方式

  1. 授权

    学监有权按照本政策规定的程序,以合理价格出售过时设备及物资。任何超过需进行招标的最低金额的销售,必须事先获得校董会的特别授权。学监有权妥善处置被认定为价值微薄或毫无价值的旧书籍、材料及设备。
     
  2. 合同金额超过10万美元
     
    1. 如果设备或材料的价值预计超过10万美元,应通过在官方报纸上刊登为期两周的公告,征集密封投标。该公告应注明接收投标的时间和地点,并简要说明标的物。校董会可根据需要,在官方报纸或其他地方进行补充刊登。
       
    2. 该销售合同应授予出价最高且符合资格的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正式签署,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应记录所有投标书,包括投标人的姓名、投标金额以及中标情况。若投标书中包含对“价格”的任何修改或涂改,而该价格是用于确定最高合格投标价的依据,则该投标书应被拒绝;除非该修改或涂改已通过划线更正,并在其旁用墨水书写或打字注明更正内容,且由签署投标书的人用墨水在更正处签字缩写。
       
    4.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投标人的最高报价相同,董事会可酌情与报价相同的最高投标人采用协商采购方式,但支付的价格不得低于该最高报价。 若仅收到一份投标,董事会可酌情与该投标人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合同,但支付价格不得低于原投标价。若未收到满意的投标,董事会可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5. 所有收到的投标书自收到之日起,应存档保存至少一年。凡未遵守上述规定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
       
    6. 企业应招标要求向学区提交的数据在开标前均为保密信息。开标后,投标人的名称及标注的金额将公开;其余所有数据在选拔程序完成前仍属保密,即在学校完成评估并排定投标响应顺序之前。选拔程序完成后,除商业秘密数据外,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数据均属公开信息。 若在遴选程序完成前所有投标均被拒绝,除投标人名称及标明金额(该信息已在开标时公开)外,其余所有数据均保持保密。上述信息自拟定开标日起一年内保持公开,或直至重新招标完成遴选程序,或直至决定放弃采购(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届时其余数据将转为公开。 学区在遴选或评估过程中创建或维护的数据,在遴选或评估程序完成前均作为非公开数据受到保护。届时,除商业秘密数据外,其余数据均属公开信息。
       
  3. 合同金额在25,000美元至100,000美元之间

    若预计交易金额超过25,000美元但不超过100,000美元,合同可通过上述规定的密封投标方式签订,也可通过直接谈判签订;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获取两份或以上的买卖报价,且无需发布招标公告或遵守竞争性招标通知的其他要求。 所获取的所有报价单自收到之日起应存档至少一年。
     
  4. 25,000美元及以下的合同

    如果预计销售金额为25,000美元或以下,合同可由董事会酌情决定通过报价或公开市场方式签订。 公开市场销售可通过拍卖方式进行。若合同基于报价签订,则应在可行范围内至少参考两份报价,且该等报价自收到之日起至少保存一年。
     
  5. 剩余物资、材料及设备的电子销售

    尽管本政策另有程序性要求,学区仍可通过电子销售流程出售剩余、过时或未使用的物资材料及设备。在此过程中,购买者将在公开且互动的环境中竞相以最高价格购买相关物资、材料或设备。
     
  6. 询价通知

    应通过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发布征询报价程序的通知,以便向公众提供合理的通知。
     
  7. 向员工销售

    学区董事会成员或员工不得向学区内的任何其他董事会成员或员工出售、促成出售、持有或控制任何学区所有的财产或物资,除非该财产或物资不再用于公共目的,且在经过合理的公开通知后,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的方式出售给学区员工,且该员工未直接参与拍卖或销售过程。 合理通知应包括至少一周的公告或张贴通知。学区雇员在任何12个月内从学区购买的机动车不得超过一辆。本条不适用于学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为向公众销售而购置或生产的财产或材料的销售。 本节内容不得禁止学区雇员出售或持有待售的公共财产,前提是该出售或持有待售行为属于正常业务范围或雇员正常履职范围。
     
  8. 关于闲置学校电脑的特殊规定

    如果学区将多余的学校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转让给以下对象,从而转移该财产及其所有权,则可免于遵守竞争性招标的要求,且不受任何其他与学区合同相关的法律约束:
     
    1. 另一个学区;
       
    2. 州惩教局;
       
    3. 明尼苏达州立学院与大学董事会;或
       
    4. 居住在本学区、且家庭总收入符合联邦贫困标准的学生家庭。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3.591节(商业数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5.054条(公职人员不得向政府机构购买商品;例外情形;处罚)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29条(学校建筑的拍卖出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8.52条(合同)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471.345条(《统一市政合同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45.11条(公告)
 
相关参考资料:
MSBA服务手册,第13章,学校法律公报“F”(学区合同与招标程序)
 
批准日期:2006年11月16日
替代政策一读:2009年1月8日
批准: 20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