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731 —— 采购交易中对不负责任供应商的禁令
一、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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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尼通卡第276独立学区的政策是,通过依法开展业务并仅与负责任的供应商合作,以维护学区采购流程的公正性。为此,学区有权酌情禁止任何根据本《禁令政策》被禁止参与采购的供应商,或任何出现在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任何机构发布的暂停、排除或禁令名单上的供应商,参与其采购交易和活动。
- 停权是一项严厉的措施,可能导致供应商在长达三(3)年的时间内被排除在与本区的采购交易之外。因此,本《停权政策》向面临停权措施的供应商发出通知,说明在作出任何停权决定时,将综合考虑该供应商行为或不作为的严重性以及任何减轻情节。 禁令仅用于维护公共利益及保护本区,而非作为惩罚手段。本区将维护一份被禁止与本区开展业务的供应商名单。
II. 定义
“关联方”是指,如果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有权控制另一方,或者第三方控制或有权控制双方,则该等供应商即为彼此的关联方。 控制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或所有权交叉;家庭成员之间利益一致;设施和设备共享;员工共用;或某供应商被取消资格后组建的商业实体,该实体与被暂停或取消资格的供应商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管理层、所有权或主要员工。
“适用交易”指并包括学区采购计划下由学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涉及施工、维修、维护、货物供应以及专业服务和劳务合同。“适用交易”包括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即使该分包商与学区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
“被禁供应商”指根据本《禁令政策》被禁止参与的供应商及其任何关联方。
“学区”指明尼苏达州第276独立学区,包括其下属的任何部门或分支机构。
“人员”指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政府机构或法律实体,无论其组织形式如何。
“主要负责人”指供应商内部承担主要管理或监督职责的高管、董事、所有者、合伙人、关键员工或其他人员,或对相关交易具有重大影响或实质性控制权的人员,无论其是否受雇于该供应商。
“供应商”指任何就适用交易提交要约、订立适用交易或合理预期将订立适用交易的个人。“供应商”还包括任何作为他人代理人或代表,在适用交易中代表他人行事或被授权代表他人订立交易的个人。
三、适用范围
本禁令政策适用于所有供应商及其关联方。
四、 目的
本区有权禁止供应商参与本区的采购流程及合同授予。本禁令政策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方式,防止本区与不诚实、不道德或以其他方式不负责任的人士建立业务关系:
- 列明构成禁止参与资格的作为或不作为;
- 负责维护和更新被禁止参与者及被排除在相关交易之外的参与者名单;
- 阐述被取消资格的后果;
- 规定学区在将任何供应商列入黑名单时应采用的通知程序;以及
- 提供其他必要指导,以确保本禁令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管理。
五、 禁止参与的理由
本节所列的取消资格事由并非旨在详尽列举可能导致供应商被取消资格的行为或不作为;除本节所列事由外,其他理由亦可构成取消资格的依据。本区可基于以下任何理由取消供应商的资格:
- 若校董会认定某供应商或其主要负责人在过去三(3)年内表现出缺乏诚信的行为,且该行为可能危及学区利益(若学区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则视为不符合要求。可能导致认定某供应商无法负责任地履行合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 因申请或履行与特区签订的合同或分包合同而被判定犯有刑事罪行。
- 因刑事犯罪被定罪,且该犯罪行为对供应商的商业诚信造成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侵占、盗窃、伪造、行贿、篡改或销毁记录、收受赃物、过失性虚假陈述、操纵价格、串通投标,或违反州或联邦反垄断法规。
- 执照或从事某项业务或职业的权利被吊销或暂停,且该吊销或暂停表明当事人存在不诚实、缺乏诚信,或未能或拒绝按照相关业务或职业的道德标准履行职责。
- 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程序裁定,因刑事犯罪或其他违反州法或联邦法的行为而被定罪,且学区认为该行为表明供应商无法负责任地履行义务,或反映出其缺乏诚信,从而可能对学区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害学区声誉。
- 因申请或履行与特区签订的合同或分包合同而被判定犯有刑事罪行。
- 教育委员会基于以下任何一项理由认定供应商无法负责任地履行义务:
- 供应商违反招标程序,或在提交投标后违反招标文件条款。
- 供应商未能按照项目规范、时限和/或任何其他合同或分包合同条款和条件,实质性地或令人满意地履行义务。
- 供应商拒绝提供合同要求的资料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区为监督合同履行情况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 供应商未能回应有关其履约表现的信息请求,或因合同或采购订单的履约表现而累积了多次经证实的投诉。
- 供应商未能按照符合任何适用联邦或州法律、规则、法规或学区政策的方式履行学区合同或分包合同。
- 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以证明符合工资要求,包括经核证的工资单以及所有在学区场所工作的员工的工资条复印件。
- 承包商在工程或合同任何方面存在过失,无论该过失是由总承包商还是由其控制下的任何分包商造成的。
- 承包商出于任何原因使用伪造或篡改的文件,包括意图欺骗本区及/或其他方。
- 在一项或多项合同或交易中的表现或行为,该行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卖方财产或其员工、任何其他交易相关人员或公众的健康和/或安全的威胁。
- 违反任何学区政策或采购文件中的其他规定。
- 实施任何其他表明缺乏商业诚信或诚实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共政策、现有合同存在缺陷、提供虚假证明或陈述、在履约或开票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或缺乏财务或技术资源。
六、 除名程序
- 该区将向面临禁令的供应商及其任何被明确指名的关联方发出拟实施禁令的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 该地区正在审议一份关于拟采取禁令措施的声明。
- 对拟议的禁令原因进行充分详细的说明,以便使供应商知悉拟议禁令所依据的行为及原因。
- 一份声明,说明供应商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1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反对拟议禁令的意见,包括任何能对实质性事实提出实质性异议的补充具体信息,以及任何减轻情节。
- 说明供应商有十(10)个日历日的时间申请召开会议以作进一步讨论。
- 声明:若供应商未能在十(1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会议请求,校董会将不经会议程序直接将其除名。
- 该地区正在审议一份关于拟采取禁令措施的声明。
- 在基于刑事定罪或民事判决提起的诉讼中,或者在委员会认定不存在实质性事实争议的情况下,委员会将作出禁止参与的决定。该决定将基于行政记录中的所有信息,包括供应商提交的任何材料。
- 如果实施了停权措施,应立即通知相关供应商及其已知的关联方。停权通知应包含以下信息:
- 关于禁止参与采购的通知。
- 被取消资格的具体原因。
- 禁令的期限和范围,包括生效日期。
- 说明供应商在收到禁令通知后,有十(10)个工作日向该地区以书面形式对禁令提出异议。
- 如果未实施停权处罚,该区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及任何已知的关联方。
- 当学区获悉该供应商的其他关联方时,学区应按照本条(a)款的规定,向所有此类关联方发出后续通知。
- 如果未实施停权处罚,该区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及任何已知的关联方。
- 关于禁止参与采购的通知。
七、 禁令期限
禁令的期限应与被禁供应商的行为及禁令原因的严重程度相称,具体由校董会决定,但不得超过三(3)年。禁令期满后,被禁供应商可通过常规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列入投标人名单。
八、 禁令的效力与范围
- 除禁令决定条款中明确限定仅针对特定部门或组织单位外,禁令将影响被禁供应商的所有部门或其他组织单位。如果被禁供应商的关联方在禁令通知中被明确列名,且已收到拟实施禁令的书面通知并获得陈述意见的机会,则禁令决定可延伸至该关联方。 被取消资格的供应商不得获得合同,且本区不得向其征询报价、授予合同或同意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 尽管供应商已被或拟被取消资格,但在供应商被取消资格时已存在的合同或分包合同仍可继续履行,除非根据合同中的解除条款予以解除。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采购部门可继续依据现有合同进行采购。但是,与被取消资格的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不得续签或以其他方式延长。
2009年3月19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