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709--学生交通安全

一、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交通,并对学生进行安全问题和乘坐校车责任的教育。

II. 学生交通安全培训计划

  1. 校车安全周

    学区可指定校车安全周。全国校车安全周为每年十月的第三周。
     
  2. 学生培训
     
    1. 学区应每年为就读于幼儿园(K)至10年级的学生提供符合其年龄的校车安全培训,内容涵盖以下概念:
       
      1. 乘坐校车是种特权,而非权利;
         
      2. 学区学生行为规范及校车安全政策;
         
      3. 乘坐巴士时的适当行为;
         
      4. 校车周围的危险区域;
         
      5. 安全上下校车的程序;
         
      6. 安全车辆变道程序;以及
         
      7. 校车疏散及其他应急程序。
         
      8. 在法定时限内开展主动交通安全培训,内容涵盖行人安全与自行车安全。将根据需要提供便利措施。
         
    2. 学区及所有由公共资金支付校车接送费用的非公立学校,必须在学年期间为就读于幼儿园至三年级的学生提供两次校车安全培训。
       
    3. 参加驾驶培训课程的学生以及9、10年级的其他学生,必须接受关于校车周边机动车操作法规及正确程序的培训。
       
    4. 学区及所有由公共资金支付校车接送费用的非公立学校,必须在学年期间至少进行一次校车疏散演练。
       
    5. 学区将为已知以英语为第二语言的学生和残疾学生提供合理的培训便利。
       
    6. 学区可在开学前为幼儿园学生提供校车安全培训。
       
    7. 学区可为幼儿园至八年级的学生提供自行车骑行安全及行人安全教育。
       
    8. 该学区应制定并公开交通安全教育课程供公众审阅。
       
    9. 由学区接送的私立学校学生将接受各自私立学校提供的校车安全培训。私立学校可采用学区的校车安全教育课程。私立学校必须向学区校车安全主管证明,所有就读于幼儿园至十年级的学生均已接受相应培训。

三、校车行为规范及违规后果

  1. 乘坐校车是一种特权,而非权利。学区制定的常规学生行为规范同样适用于校车上的学生。
     
  2. 学区将依据既定的行政纪律程序,对校车/公交站不当行为实施相应处罚。此外,所有校车/公交站不当行为均将上报学区交通安全主管。严重不当行为可能被上报至当地执法部门。
     
    1. 校车及车站规则。学区的校车安全规则须张贴于每辆校车上。若违反这些规则,将遵循学区的纪律处分程序。处分将逐步升级,可能包括暂停乘坐校车资格。校车司机有责任将不当行为上报至学区交通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2. 公交站规则。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制定学生在公交站及车内的行为规范。
       
    3. 违反校车规定或公交站规则的后果,应由学监或其指定人员确定。
       
      1. 校车/公交站不当行为的后果将适用于所有常规班车、校外活动班车及课外活动班车。学生能否搭乘校车参加课外活动(例如校外考察或竞赛)的决定权完全由学区自行裁量。若学生被暂停乘坐校车资格,家长或监护人将收到通知。
         
      2. 每栋校舍的校长将亲自承担或委派给合格的教职员工担任校舍交通协调员的职责。每位校长或协调员将处理校车行为失当报告,并对学生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3. 校长或协调员将对每项举报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确保处理方式具有合理性,且符合保障所有校车乘客安全与福祉的宗旨。调查过程中可能需要校车监护员、校车司机、相关学生及相关家长共同参与。
         
      4.  校长或协调员将对持续不当行为的学生实施逐级加重的处分。除非校车司机选择撤回特定报告,否则应适用以下处分方案:
         
        1. “仅供参考”违规行为报告。校长应决定该报告仅归档于学生档案,抑或需采取进一步措施。
           
        2. 首次违纪报告。学生将受到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
           
          • 关于规章制度的讨论。
          • 巴士上的指定座位。
          • 解决与驱动程序及其他相关方的问题。
          • 学校的停课或留校察看。
             
        3. 第二次违规报告。该学生将受到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
           
          • 解决与驱动程序及其他相关方的问题。
          • 学校的停课或留校察看。
          • 暂停使用公交服务,期限为一天至一周。
             
        4. 第三次违纪报告。该学生将受到以下其中一项处分:
          • 暂停使用公交服务,期限为一天至一周。
          • 暂停使用公交服务,期限为一周至一个月。
          • 暂停使用公交服务一个月至三个月。
          • 本学年剩余时间暂停乘坐校车。
             
        5. 第四次违纪报告。该学生将受到以下其中一项处分:
          .
          • 暂停使用公交服务一个月至三个月。
          • 本学年剩余时间暂停乘坐校车。
             
        6. 第五次违纪报告。该学生将受到以下处分:
           
          • 本学年剩余时间暂停乘坐校车。
             
        7. 违纪处理的例外情况。若学生的不当行为已对自身、他人或财产造成直接危险,校长有权免除初步处分,直接作出本学年剩余时间禁止乘坐校车的处分决定。
           
        8. 特殊需求学生。对持有个体教育计划(I.E.P.)的学生实施后果处分时,须遵循《个体教育法》(I.D.E.A.)法规执行。当I.E.P.学生收到行为失当报告时,校长须立即寻求学区交通安全协调员的协助。
  3. 其他纪律处分

    根据学生行为的严重程度,校方可随时采取更严厉的处分措施。根据违规性质,校车/公交站不当行为还可能导致停学或开除学籍等后果。
     
  4. 记录

    校车/公交站不当行为记录将转交至相关学校,由校方酌情决定处理措施,并按其他学生纪律记录方式存档。若学生在校车上或上下车区域的行为导致其本人、周边人员或财产面临即时重大危险,学区将依据州及联邦法律向公共安全部提交报告。
     
  5. 破坏公物/校车损坏

    学生损坏校车须承担赔偿责任。若未能在两周内支付赔偿金(或安排支付),可能导致校车乘车权被暂停,直至赔偿金付清为止。
     


  6. 校车及公交站规则与违规后果将每年向学生进行宣讲,并向学生提供规则副本。校车规则须张贴于每辆校车上。
     
  7. 犯罪行为

    In cases involving criminal conduct (for example, assault, weapons, possession or vandalism), the appropriate District personnel and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will be informed.

四、家长与监护人的参与

  1. 家长及监护人通知

    学区校车及乘车点规则将分发至每户家庭。请家长及监护人与子女共同审阅相关规定。
     
  2. 家长/监护人对交通安全的责任

    学监或其指定人员应每年向所有子女使用学区提供校车或指定乘车点的家长、监护人告知对学生及家长的具体与一般性要求。

V. 校车司机职责与责任

  1. 合同供应商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区保证,校车驾驶员持有带校车附加许可的有效明尼苏达州A、B或C类驾驶执照。持有有效驾驶执照但未获校车附加许可者,可驾驶座位数不超过10人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但该车辆不得在外观上配备校车设备或标识为校车。
     
  2. 承包商供应商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区保证,其正按照州和联邦法律及学区政策,对所有承包商巴士司机及巴士司机应聘者实施强制性药物和酒精检测。

VI. 校车驾驶员培训

  1. 培训

    合同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向学区保证,所有新聘校车司机在接送学生前均须接受岗前培训,包括车内(实际驾驶)指导,并须通过明尼苏达州公共安全部《校车司机培训示范手册》规定的资质考核。 所有承包商校车司机须每年接受在职培训。承包商应书面保证学区存档保存每位承包司机的年度"评估认证"表格,该表格内容须符合《校车司机培训示范手册》要求。
     
  2. 评估

    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向学区保证,所有持有D类驾照的校车司机均须接受年度评估,其余校车司机则由校车服务提供商定期进行评估。

七、 操作规则与程序

  1. 一般操作规则
    1. 学区应确保所有校车均按照州交通法规及校车安全法律,以及明尼苏达州公共安全部《校车驾驶员培训示范手册》中的程序进行运营。
       
    2. 仅限学区指定乘坐校车的学生可搭乘校车。校车搭载的学生及其他获准乘客人数不得超过该车辆法定载客量。校车行驶期间,禁止任何乘客站立。
       
    3. 家长/监护人可根据学区政策,指定托儿所、临时看护机构、亲属住所或由家长/监护人选定之人的住所作为学生接送地址。该地址须位于指定学校的学区范围内,并满足所有其他资格要求。
       
    4. 校车司机必须消除或最大限度减少校车发动机的怠速运转,并避免儿童接触柴油尾气。
       
    5. 校车司机必须努力将校车停靠并装载学生的位置与学校的进气系统保持足够距离,以避免柴油尾气被吸入系统。

八、学区应急程序

  1. 在发生严重紧急情况时,校车司机或其主管人员应尽可能拨打“911”或当地紧急电话号码。
     
  2. 校车驾驶员须满足明尼苏达州公共安全部《校车驾驶员培训手册》第三单元“碰撞与应急准备”中规定的紧急情况培训要求。这包括发生碰撞(事故)时的处置程序。
     
  3. 为因残疾状况需要特殊交通服务的特殊教育学生提供校车驾驶及陪护服务的驾驶员和陪护人员,须接受基础急救程序培训;须在受聘生效后一个月内,重新学习应对残疾学生特殊需求与问题的正确方法;须在必要时协助残疾学生上下车,确保其安全进出校车;并须确保防护安全装置处于使用状态且正确系紧。
     
  4. 校车上应备有紧急健康信息,供因残疾状况需要特殊交通服务的学生使用。该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学生的姓名和地址;
       
    2. 学生的残疾性质;
       
    3. 紧急医疗信息;以及
       
    4. 学生的医生、父母、监护人或看护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以及除学生父母或看护人之外的紧急联系人(可在紧急情况下联系的人员)。

九、合同供应商车辆维护标准

  1. 所有车辆均应通过本区采用或批准的系统性预防性维护和检查计划,保持在安全运行状态。
     
  2. 所有车辆均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州政府检验。

X. 运输安全总监

承包商应聘用一名交通安全总监,该总监同时担任承包商与学区的交通安全总监职务。交通安全总监应承担学生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责任,包括由学区提供的非公立学校儿童接送服务。学校交通安全总监将确保本政策定期接受审查,以保证其符合法律要求。 运输安全总监须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区证明:每位校车驾驶员均符合明尼苏达州法规§171.321第4款规定的校车驾驶员培训资质要求。 运输安全主管还须每年向学区书面确认:凡驾驶A、B、C、D类校车或III类车辆定期为学区运送学生的员工,其驾驶执照均通过国家驾驶员登记系统或公共安全部验证有效。运输安全主管还须每年向学区确认学生已按州法律接受校车安全培训。 运输安全主管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存放于学区办公室档案。有关学生运输或本政策的问题,可咨询学生财务与运输主管。
 

十一、学生交通安全委员会

董事会可设立学生交通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主席由学区学生财务与交通主管担任。学校董事会应任命委员会其他成员,成员可包括家长、校车司机、校车公司代表、当地执法官员、学区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地方政府其他部门的代表。

交叉引用:
政策307:访问与传播(遵守《明尼苏达州数据实践法》)
政策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政策707:学生交通政策
 
通过日期:2006年6月1日
审阅日期:2021年10月28日
审阅日期:2021年11月18日
通过日期:2021年12月2日
审阅日期:2024年1月18日
批准日期: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