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707--公立学校学生的交通问题
I.宗旨
本政策旨在为学生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交通服务。
II.总政策说明
明尼通卡学区认识到,交通运输是学区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学区政策规定,应以保障学生健康、福祉和安全的方式提供学生交通服务。
三、规章制度
- 学区提供的校车接送服务是符合资格学生的特权而非权利。若学生违反校车安全或行为规范政策,或违反学区纪律政策中关于校车乘车行为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其乘坐校车的资格可能被撤销。 当学生校车乘车资格被撤销时,家长或监护人须负责安排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根据《学生公平解雇法》,撤销校车乘车资格不构成开除、停学或停课处分。残疾学生资格撤销程序须遵循该法案相关条款。
- 对修改学区交通政策或程序的请求将进行审慎评估,综合考量学生需求、请求的财务影响以及对现有学区交通流程和实践的影响。
- 学区对学生的责任始于学生登车开始上学日,止于学生下车结束上学日。
- 家长/监护人有法律义务在学生往返公交站与住所途中、在公交站停留期间,以及往返学校与住所期间履行监督职责。
- 无论学生是否符合学区交通服务资格,若选择步行上学,学区均不对学生往返学校途中的安全承担责任。
- 家长/监护人有法律义务在学生往返公交站与住所途中、在公交站停留期间,以及往返学校与住所期间履行监督职责。
四、居民资格
- 距离学校两英里或以上:学区应为所有居住地距离学校两英里或以上的在校学生提供往返校车的交通服务,费用由学区承担。但凡交通特权已被撤销,或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自愿放弃者除外。
- 距离学校不足两英里:根据州法律规定,居住地距离就读学校不足两英里的学生不符合免费交通资格,需按学区委员会每年制定的标准缴纳交通费。
资格判定依据学生住所与就读学校间最短路线的测距结果。距离计算采用集成精细地图功能的最新校车路线规划软件进行电子测算。若对测距结果提出申诉,学区将使用全球定位系统(GPS)重新测量从学校车道至学生住所车道的实际距离。
- “服务收费”标准与费率结构:距离所分配学校不足两英里的学生,须缴纳由校董会每年制定的交通费。例外情况:
- 学区将全额承担特殊教育服务学生的校车费用,前提是该学生:- 需根据个人教育计划(IEP)安排交通服务;- 居住于学区辖区内;- 乘坐专为特殊教育服务学生设置的指定校车。若特殊教育服务学生选择乘坐非专属校车(即非仅供特殊教育服务学生使用的校车),且居住地距学校不足两英里,则需支付校车服务费用。
- 居住在明尼通卡西中学(MMW)学区范围内、距离MMW超过两英里,且已接受学区安排就读明尼通卡东中学(MME)的学生,即使其住所距离MME不足两英里,亦无需缴纳交通费。
- 根据自愿转学计划(OPT),学监可将学生从常规分配学校调至另一所参与该计划的学校,以提高其出勤率。
- 学监将确定可重新分配的学生名单,这些学生需位于毗邻边界附近或处于能最大限度降低交通成本及/或减少多个社区干扰的区域内。
- 学区将为OPT学生提供交通服务。
- 学监将确定可重新分配的学生名单,这些学生需位于毗邻边界附近或处于能最大限度降低交通成本及/或减少多个社区干扰的区域内。
- 学区将全额承担特殊教育服务学生的校车费用,前提是该学生:- 需根据个人教育计划(IEP)安排交通服务;- 居住于学区辖区内;- 乘坐专为特殊教育服务学生设置的指定校车。若特殊教育服务学生选择乘坐非专属校车(即非仅供特殊教育服务学生使用的校车),且居住地距学校不足两英里,则需支付校车服务费用。
- 按支付能力调整:符合免费或减价供餐资格的学生可免缴巴士费用。若不符合免费或减价供餐资格,学区将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处理交通费减免申请。家庭面临经济困难的学生将获得特别考虑。
- 其他政策考量:
- 非公立学校学生:所有学生(公立与非公立学校学生均包含在内),若居住地距离学校不足两英里,均须缴纳交通费。
- 公交卡要求:凡支付公交服务费用的学生,以及距离学校两英里(约3.2公里)及以上的学生,均将获发公交卡。乘坐校车时必须出示该卡。
- 按比例收费:购买公交月票的学生将保留座位。该费用涵盖整个学年的服务,若学生选择非每日乘车或仅部分日期乘车,费用不予按比例折算。若学生在最后一个季度开始前迁离学区,或在学年第一个季度开始后才开始乘车服务,将按比例退还或收取费用。 若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始前加入,不予减免费用;若学生在最后一学期开始后退出,不予退款。
- 就学准备幼儿园:免费交通服务的资格将根据学生住所与就学准备项目所在学校的距离确定。若距离达两英里或以上,将提供免费校车服务;若距离不足两英里,家长需支付费用方可乘坐校车。
- 非公立学校学生:所有学生(公立与非公立学校学生均包含在内),若居住地距离学校不足两英里,均须缴纳交通费。
- 家长选择计划:家长选择计划是一项选项,允许任何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让学生就读于学区内除其常规分配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
- 家长/监护人负责接送POP学生的交通事宜。
- 根据《学生安置计划》(POP)就读于学区学校的学生,可在座位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现有学区交通服务。学区不会为接送POP计划下的学生而调整现有校车路线进入其他学区。
- 若学生居住地距离其通过POP项目就读的学校不足两英里,则需缴纳相应费用。
- 家长/监护人负责接送POP学生的交通事宜。
- 幼儿园接送服务:
- 幼儿园儿童在早晚乘坐常规小学校车时,将使用与一至五年级学生相同的乘车点。
- 幼儿园学生乘坐午间校车上下学时,校车将尽可能在学生家门口停靠接送。若因道路布局、时间限制或其他因素无法实现,学区将指定附近其他安全地点作为正式的校车站点。
- 幼儿园儿童在早晚乘坐常规小学校车时,将使用与一至五年级学生相同的乘车点。
V. 运输调度规定
路线规划、公交站点设置、运输方式与方法、学生纪律管理、费用核定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均由校董会全权酌情决定、管控及管理。
- 送学生到校——通常情况下,学生应在开学前五至十五分钟抵达学校。往返于各校之间的接送班车可能构成此规则的例外情况。
- 放学后接送服务——在正常情况下,校车应在放学后十分钟内从学校出发。
- 接驳车运行——接驳路线可用于将学生从一个学校学区运送到另一个学区,以加快路线运行速度。
- 公交站——公交站将尽可能设置在街角或交叉路口处。站点的选址将以最大化保障公交线路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为原则。
- 学生步行至公交站点的标准最大距离如下:
小学1-5年级:0.4英里
初中6-12年级:0.6英里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酌情缩短学生步行距离,但上述标准距离仍可作为参考依据。
- 公交站位置的选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迎面来车对公交站的可见度、交通流量、季节性变化的影响、交通状况、施工活动,并确保公交车无需倒车即可安全通行街道。
- 学生步行至公交站点的标准最大距离如下:
- 校车载客量——校车必须遵守车辆标示的座位容量限制。
- 乘车时间——常规公交线路的运行时间不得超过以下最长乘车时限:
- 高中——45分钟
- 中学——35分钟
- 小学——25分钟
- 非公立学校——45分钟
- 学区内的特殊教育——50分钟
- 区外特殊教育——70分钟
六、非公立学校交通服务
- 学区内
- 平等对待——就读于非公立学校的学生应获得与公立学校学生同等(但不一定完全相同)的交通服务。
- 校时安排——非公立学校须将其学年日程、上下学时间与学区规定进行协调。学区将确定学生往返非公立学校的接送时间及具体日期,非公立学校应遵守此类安排。
- 公交路线——当公立学校学生与私立学校学生使用不同路线时,私立学校路线的运营须遵循与学区公立学校路线相同的参数标准。
- 平等对待——就读于非公立学校的学生应获得与公立学校学生同等(但不一定完全相同)的交通服务。
- 区外
- 居住在本行政区内、子女就读于区外经州认证的非公立学校的居民,有资格获得有限的交通服务或交通费用报销。
- 学监将决定学区是否为该学生提供交通服务,或对其使用的其他交通服务给予经济补偿。
- 报销选项——当学区选择向学生报销交通费用时,其仅承担学生从住所至学区边界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 居住在本行政区内、子女就读于区外经州认证的非公立学校的居民,有资格获得有限的交通服务或交通费用报销。
七、校车上的视频记录
- 安置
- 学区所属、租赁、承包及/或运营的每辆校车均须配备全封闭式箱体,用于安装和操作摄像机,并设置醒目标识,告知乘客其谈话或行为可能被录像记录。
- 学区所属、租赁、承包及/或运营的校车未必都安装摄像头,但摄像头可能在不同校车间轮换使用,且无需事先通知学生。
- 在学区对可能存在不当行为表示担忧的情况下,将在特定校车上尽可能安装摄像头。
- 学区所属、租赁、承包及/或运营的每辆校车均须配备全封闭式箱体,用于安装和操作摄像机,并设置醒目标识,告知乘客其谈话或行为可能被录像记录。
- 视频录制的使用
- 学区可将学生乘客行为的录像记录作为证据,用于针对学生在巴士上的行为而采取的任何纪律处分。
- 视频记录将由学区工作人员随机抽查,或在行为问题被提请学区注意时进行查看。
- 学区可将学生乘客行为的录像记录作为证据,用于针对学生在巴士上的行为而采取的任何纪律处分。
八、非本地学生的交通安排
- 若经认定,为非本地学生提供跨学区接送服务符合学区最佳利益,则该服务应与本地学生享有同等服务水平。
- 当离婚或合法分居的父母,或分居的父母居住在不同学区且共同拥有子女的实际监护权时,在子女居住于非居住学区父母处期间,父母应负责将子女送至明尼通卡学区内最近的公交站。
九、寄宿学生前往非学区学校的交通安排
一般而言,明尼通卡公立学区不应为参加入学选择计划的学生提供从其居住地到非居住学区边界的交通服务,该学生在非居住学区就读。(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4D.03条第8款)
十、特殊教育/残疾学生/暂时性残疾学生
- 尚未入读幼儿园的残疾在校生,若需在非其住所所在地接受特殊教育服务,学区应承担往返住所的交通费用,且不受任何距离限制。
- 残疾在校生若需搭乘特殊路线前往经批准的特殊教育项目,有权享受由学区承担费用的特殊交通服务。学区应根据残疾类型及适用法律确定学生接送车辆类型。本规定不适用于与学区签订合同自行接送子女的家长。
- 在明尼苏达州立学院就读的残疾寄宿学生,若同时在学区内公立学校注册入学,学区应承担往返该校区的交通费用。
- 当残疾学生或患有短期或暂时性残疾的学生被临时安置至其他学区的日间项目接受照护和治疗时,若该学生在治疗期间仍居住于明尼通卡学区辖区内,明尼通卡学区应承担该学生的交通费用,为其提供交通服务。
- 在安置学生接受护理和治疗前,必须通知其居住地学区并给予其参与安置决策的机会。若学区行政部门被剥夺参与安置决策的机会,该学区拒绝或延迟提供前往护理和治疗项目的交通服务是合理的。
合理的运输限制:
- 就近机构:若存在另一所距离学生住所至少近十英里且能充分满足学生需求的护理治疗机构,学区可拒绝将学生送往该机构。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学区将提供交通服务至学生保险覆盖范围内距离最近且有空位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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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学区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表明保险公司已正式拒绝为就近机构的安置申请提供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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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学区提交书面证明,表明最近的设施已拒绝其申请的安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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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英里半径范围:学区可拒绝接送学生往返于距离学区地理边界十(10)英里以外的护理及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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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运营时间:学区可在常规运营时间之外,拒绝接送学生往返于学区外的护理及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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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课日:学区在学校停课期间不承担交通责任,且可能无法提供交通服务。但接受特殊教育服务且将获得延长学年服务的学生,可获得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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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区可将每日接送次数限制为两次,具体次数将根据儿童接受照料和治疗期间所提供教育服务的时段及地点而定。
- 就近机构:若存在另一所距离学生住所至少近十英里且能充分满足学生需求的护理治疗机构,学区可拒绝将学生送往该机构。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学区将提供交通服务至学生保险覆盖范围内距离最近且有空位的机构:
- 在安置学生接受护理和治疗前,必须通知其居住地学区并给予其参与安置决策的机会。若学区行政部门被剥夺参与安置决策的机会,该学区拒绝或延迟提供前往护理和治疗项目的交通服务是合理的。
- 当残疾非本地学生或患有短期或暂时性残疾的学生被临时安置于明尼通卡学区内的住宿项目(包括按服务收费运营的惩教机构及州立机构)接受照护和治疗时,学区应承担必要交通费用。 若联合权力实体与私营寄宿机构签订合同,为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提供教育项目,则该联合权力实体应承担必要的交通运输服务。
- 任何残疾学生的家长若认为该学生所获得的交通服务不符合适用法律,可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5A章的规定,采用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及正当程序。
- 学生所在学区内提供该学校或特殊项目的专属交通服务。若居住在学区外的学生通过开放招生政策被录取,学区可提供从学区边界区域出发的专属交通服务。
十一、第288学区中等职业教育项目交通安排
学区将为参加第288学区中等职业课程的学生提供往返于明尼通卡高中与西南都市职业技术项目地点之间的接送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章 工作就业/合作教育计划(WE/CEP)
参加WE/CEP项目的学生将不提供交通服务,除非该项目提供交通经费。
十三、无家可归的学生
- 无家可归的学生应获得与学区内其他学生同等的交通服务。
- 应学生家长、监护人或无家可归教育联络人的要求,学区应为无家可归的学生提供以下交通服务:
- 若在校住宿学生因无家可归而入住避难所,或在学区内有其他非避难所居住安排,且该避难所距离原学校两英里(约3.2公里)以上,同时该学生的交通特权未被撤销,则应为其提供往返原学校与避难所的交通服务。
- 若寄宿学生因无家可归而入住庇护所,或在明尼通卡学区外有其他非庇护所居住安排,且庇护所距离原学校两英里或以上,同时该学生交通特权未被撤销,则应为其提供往返原学校与庇护所的交通服务。 除非学区与学生临时安置所在学区达成协议,由后者提供接送服务。
- 若在校住宿学生因无家可归而入住避难所,或在学区内有其他非避难所居住安排,且该避难所距离原学校两英里(约3.2公里)以上,同时该学生的交通特权未被撤销,则应为其提供往返原学校与避难所的交通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可用性
- 提供交通服务
所有常规上课日或补课日均提供交通服务。暑期学校停课期间不提供交通服务。残疾学生暑期教学项目或与学年计划配套的暑期项目可提供交通服务。教职员工发展日或其他非上课日,学区可酌情提供家校往返交通服务。
- 实地考察交通服务
当实地考察是必修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时,学区将提供免费交通服务。
- 校际/课外/社区教育活动交通安排
校际活动/课外活动/社区教育项目涉及多种交通需求。并非所有活动或项目均提供学区交通服务。活动开始时,参与者将获知学区提供的交通服务范围。
- 教职工接送学生规定
教职工接送学生须满足州政府规定的所有条件,包括持证上岗及车辆检测。接送服务仅限由社工、副校长及校长提供。
法律参考: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0A.22(义务教育)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40-121A.56(学生公平解雇法案)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1A.59(校车接送属特权而非权利)
明尼苏达州法规 121A.59
明尼苏达州法规 §123B.88(明尼通卡独立公立学区交通事务)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3B.92(交通补助资格)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4D.03(跨学区就读选择计划)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4D.04(边境州入学选择计划)
明尼苏达州法规 第125A章(残疾儿童)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02(残疾儿童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12(跨学区就读)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15(跨学区安置;责任)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51(非残疾儿童安置;教育与交通)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515(学生安置;教育计划审批)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5A.65(聋哑及盲人学院就读规定)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6C.01(普通教育经费——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规 § 127A.47(向居民区与非居民区支付款项)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7470.1600条(残疾学生接送服务)
《美国法典》第42编第11431条及后续条款(2001年《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
《美国法典》第42编第12132条(《美国残疾人法案》)
交叉引用:
政策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政策535:学生:学校分配
政策709:学生交通安全
通过日期:2006年5月4日
审阅日期:2023年5月25日
批准日期:2023年6月1日
审阅日期:2026年2月19日
批准日期: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