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608 —— 教学服务 —— 特殊教育

一、 目的

学区认为,所有儿童都应有机会发挥自身潜能,并致力于提供各项服务和教育机会,以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本政策的目的是确保学区落实教育委员会的这些期望,并遵守法律规定的要求,以确保需要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得到恰当的识别,并获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本学区重视每一位学生,并坚信所有学生都应有机会追求学业和个人发展的最高成就。学区同时也认识到,部分学生需要特殊教育服务,以便充分发挥其个人潜能。学区致力于在提供教育机会时遵守法律规定,并认识到为需要特殊教育的学生提供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及服务体系的重要性。

三、 定义

就本政策而言,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文所述:

  1. “特殊教育”是指为满足残疾儿童的独特需求而特别设计的教学,且家长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2. “残疾儿童”是指患有智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或语言障碍、视力障碍、严重情绪障碍、骨科障碍、自闭症、创伤性脑损伤、其他健康障碍、特定学习障碍、聋盲、显著发育迟缓或多重残疾的儿童,且其障碍或发育迟缓的严重程度符合联邦或州标准,并因此需要接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儿童。 儿童的年龄范围为自出生起至二十一岁。三岁以下的儿童,若患有已知会阻碍其发展的医疗状况,也可被视为“残疾儿童”。
     
  3. “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简称FAPE)是指由公共资金资助、在公共监督和指导下提供、且家长无需付费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经过合理评估,能够带来教育效益。
     
  4. “个体教育计划”(简称IEP)是指为残疾儿童制定的书面文件,其中明确了具体的特殊教育服务内容、服务时长及地点,以及学习目标。家长或监护人与学校工作人员每年会面,共同制定IEP。
     
  5. “相关服务”是指交通服务,以及为帮助残疾儿童从特殊教育教学中获益所需的各类发展性、矫正性及其他支持性服务。 这些服务可能包括言语语言及听力学服务、口译服务、心理服务、物理和职业治疗、娱乐活动(包括治疗性娱乐活动)、儿童残疾的早期识别与评估、咨询(包括康复咨询)、定向与移动服务,以及医疗服务(但此类医疗服务仅限于诊断和评估目的)。相关服务还包括学校健康服务、学校社会工作服务,以及家长咨询和培训。

四、 职责

  1. 校董会承担起其职责,为明尼通卡学区负责的、且符合明尼苏达州及联邦法律规定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资格标准的残疾儿童,进行识别、评估并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1. 识别:学区依法有责任识别学区辖区内所有可能符合本政策(第三节B款)所定义的残疾儿童。学区将确保辖区内的公立和非公立学校学生均被识别出来。
       
    2. 评估:如果怀疑某名儿童属于“残疾儿童”,学区有责任制定并完成评估,以确定该儿童是否符合本政策所定义的残疾标准。学区将确保公立和私立学校的儿童均按照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接受评估。
       
    3. 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提供:学区应确保所有被认定为“残疾儿童”(依据州法和联邦法的定义)的明尼通卡学区学生,均能获得免费且符合其教育需求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对于居住在明尼通卡学区学区内但未就读公立学校的“残疾儿童”,其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提供将遵循明尼苏达州及联邦法律的规定。

      学区将在最大程度上,在学生所在社区的学校或学区内另一所指定学校提供服务。然而,当学区现有项目无法满足学生需求时,相关服务可通过与其他学区及机构合作的方式提供。
       
  2. 学区应确保残疾儿童的父母和监护人了解其特殊教育权利,即所谓的“程序性保障”。学区将每年向父母和监护人提供《程序性保障通知》。
     
  3. 学区将遵循《全面特殊教育体系手册》中详述的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程序。该手册可向学区学生支持服务执行主任或明尼苏达州教育部索取。
     
  4. 当此类服务需要或源于部门间合作时,特区应按照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参与此类部门间活动。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4D.03条(入学选择计划)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5A.02条(残疾儿童的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5A.027、125A.03、125A.08、125A.15和125A.29条(学区义务)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400条及以下条款(2004年《残疾人教育改进法》)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525.1100条(特殊教育体系总则)
 
批准日期:200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