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1号政策——效忠宣誓

一、 目的

校董会认识到有必要悬挂一面符合规范的美国国旗,并向学生传授关于国旗礼仪、悬挂规范及尊重国旗的知识。本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在学校内宣读《效忠誓词》并开展相关教育,以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本学区的学生每周应至少一次朗诵《对美利坚合众国国旗的效忠誓词》。朗诵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 由每位任课教师或其代理教师;或
     
  2. 通过学校广播系统,由校长指定的人员或对学校拥有行政管理权的人员发布。

三、 例外情况

任何人若因个人原因不愿参与宣读《效忠誓词》,均可选择不参与。学生和学校工作人员必须尊重他人作出此选择的权利。

四、 说明

将指导学生学习对国旗的正确礼仪、展示方式及尊重态度,并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11条第3款(效忠宣誓)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11条第4款(指示)
 

批准日期:201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