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30 — 免疫接种要求

一、 目的

校董会致力于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本政策的目的是确保家长和学生了解明尼苏达州关于免疫接种的要求,并确保所有学生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免疫接种。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所有学生必须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证明其可免于接种疫苗的相应文件,以及确保学生未患任何传染病的其他必要资料,此为入学的必要条件。

三、 定义

就本政策而言,下列术语的含义以本节所载为准:

  1. “免疫”是指使人体获得对某种疾病抵抗力的过程。该术语常与“接种疫苗”或“接种”互换使用。
     
  2. “已获解放的未成年人”是指已年满18周岁的儿童,或经法院裁决或其他正式安排被认定为具有成年人身份的儿童。
     
  3. “提供服务的机构”是指学区、学院、大学等公共机构,以及诊所和医生诊所等私营机构。

四、 学生疫苗接种要求

  1. 在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向学校健康服务协调员或指定的学校健康服务人员提交规定的免疫证明之前,任何学生均不得在本学区内的任何中小学注册或继续注册(无论是以全日制、非全日制还是混合制形式)。 在学生首次入学之前,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应向学校健康服务协调员或指定的学校健康服务人员提供以下声明之一:
     
    1. 由提供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生或公立诊所出具的证明,表明该学生已按照法律要求并符合医学认可的标准完成了疫苗接种;或
       
    2. 由医生或提供免疫接种服务的公立诊所出具的证明,说明该学生已完成法律规定的初次免疫接种计划,并已开始进行剩余的必备免疫接种,同时注明每次接种的具体月份、日期和年份,且符合医学认可的标准。
       
    3. 学生或已获得法律独立身份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的声明,其中应包含从家长、监护人或已获得法律独立身份的学生保存的记录中转录的免疫接种信息,并注明每次免疫接种的具体月份、日期和年份。应要求,学校健康服务协调员或指定的学校健康服务人员将根据学生的年龄,向学生或已获得法律独立身份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每种疫苗所需的接种剂量信息。
       
  2. 接受家庭学校教育的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每个学年的10月1日前,向学区总监提交上述第三节A项所列的声明之一,或下文第四节所列的免疫接种声明。
     
  3. 学区可允许转入某所学校的学生最长有30天的时间提交上文第三节A款或下文第四节中规定的声明。未提供所需适当文件的学生将被禁止入学,直至提供适当的疫苗接种证明或豁免文件为止。

五、 免疫接种要求的豁免

在以下情况下,学生可免于遵守免疫接种要求:

  1. 未成年学生或已获得法律独立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交一份由医生签署的声明,说明该学生因医疗原因不宜接种疫苗,或经实验室检测确认其已具备足够的免疫力;或
     
  2. 未成年学生或已获得法律独立身份的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交经公证的声明,说明该学生因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基于良心的信念而未接种疫苗。

六、 免疫接种要求通知

  1. 该学区将制定并实施一项程序,以:
     
    1. 通知家长和学生有关免疫接种的要求,以及未能提供所需证明文件的后果;
       
    2. 审查学生健康档案,以确定是否已提供所需信息;以及
       
    3. 若学生未满足免疫接种要求,应作出合理安排将其送回家,并告知学生及/或其家长或监护人重新入学的条件。
       
  2. 该通知应包含书面说明,阐述法律允许的疫苗接种豁免情形。通知所用字体大小及样式应至少与疫苗接种要求一致,且应与疫苗接种要求置于同一页面。

七、 免疫接种记录

  1. 学区将保存一份档案,其中包含就读于该学区的每位学生的免疫接种记录,并在学生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至少保留五年。
     
  2. 经请求,学区可与代表学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交换免疫接种数据。免疫接种数据属于学生的私人数据,此类数据的披露应遵守《政策515》第8节“学生记录的保护与隐私”的规定。
     
  3. 应要求,学校健康服务协调员或指定的学校健康服务人员将在学生转学后30天内,协助学生和/或其父母或监护人将学生的免疫接种档案转交至学生的新学校。
     
  4. 应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请求,学校健康服务协调员或指定的学校健康服务人员将协助将学生的免疫接种档案转交至该高等教育机构。

八、 其他

  1. 在每个新学期开始后的60天内,学区将向教育厅厅长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学区内各校的学生人数,包括接受家庭学校教育的学生人数、未接种疫苗的学生人数以及获得豁免的学生人数。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3.32条(教育数据)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15条(健康标准;免疫接种;学龄儿童)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17条(校董会的职责)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44.29条(健康记录;学龄儿童)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44.3351条(免疫接种数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44.441条(学校结核病筛查)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44.442条(学校检测)
McCarthy 诉 Ozark 学区案,359 F.3d 1029(第八巡回上诉法院,2004年)
总检察长意见书 169-W(1968年1月17日)
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69-W号(1980年7月23日)
 
相关条款:    
《卫生服务政策515》(学生档案的保护与隐私)正在制定中
 
董事会批准日期:200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