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27 —— 学生机动车辆的使用与停放;巡查、检查与搜查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为学生在学区范围内使用和停放机动车辆提供指导方针,以维护学校的秩序与纪律,并保障学生及学校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祉。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本学区的政策是允许学生在学区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机动车及停车。学区认为,制定一项公平公正的、适用于全学区的学生机动车政策,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教育体验质量,维护学校的秩序与纪律,并保障学生及学校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祉。本政策适用于学区内的所有学生。
三、 定义
- “违禁品”指任何未经授权且根据学区政策和/或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武器及“仿真武器”、酒精饮料、管制药物及“仿真药物”、逾期未还的书籍以及属于学区的其他资料,以及赃物。
- “合理怀疑”是指学校官员有理由相信,搜查将发现违反学区政策、规章和/或法律的证据。合理怀疑可能基于学校官员的亲眼所见、学生、家长或教职员工的报告、学生的可疑行为、学生的年龄及其在校内外的过往经历或行为记录,或其他可靠的信息来源。
- “合理范围”是指搜查的范围和/或侵入性与搜查目的之间存在合理关联。 在确定何为合理时需考虑的因素包括:涉嫌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信息的可靠性、是否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是否存在需要立即搜查和进一步调查的紧急情况(例如为防止暴力、严重且即时的伤害风险或证据毁灭),以及学生的年龄。
- “学区财产”是指学区为办学目的而拥有、租用、租赁或借用的财产,以及紧邻该财产且可用于停车或进入该财产的区域。这还可能包括在学区主办或批准的任何活动、事件或聚会(如校外考察或体育赛事)中,发生在校园外的事件,只要学生当时处于学区的管辖之下。
四、 学生在学区范围内使用机动车辆
鉴于学区为大多数学生提供交通服务,且停车位有限,建议学生乘坐学区校车上下学。
五、 学生在学区范围内停放机动车
- 学生在学区范围内停车属于一种特权,而非应有权利。驾驶机动车前往高中校园的学生,只能将车辆停放在专供学生使用的停车场内。学生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车道、私人财产上,或[其他指定区域,例如仅供教职员工或公众使用的停车场]。
- 应划定学生停车区域,学生停车仅限于这些区域。使用停车区域的学生需缴纳停车费。收费标准将由校董会定期重新评估。
- 通常情况下,学生驾驶的机动车不得在学校上课期间驶入或移动,除非该学生提前放学,或参与学校批准的活动(例如:合作教育项目、迷你学校、导师计划、工作体验项目等),且该活动要求学生在放学前离开校舍。
- 学生在上课期间为参加学校批准的活动,需乘坐自己的机动车或由其他学生驾驶的机动车离开校园,其父母或监护人须在出发前填写经学区批准的相应许可表格,并将其提交至校方行政办公室存档。
- 学生在上课期间为参加学校批准的活动,需乘坐自己的机动车或由其他学生驾驶的机动车离开校园,其父母或监护人须在出发前填写经学区批准的相应许可表格,并将其提交至校方行政办公室存档。
- 当有未经许可的车辆停放在学区范围内时,学校管理人员可以:
- 将车辆移走,或要求驾驶员或其他车辆负责人将车辆移出学区范围;或
- 若车辆无人看管,应将其移至学区用地范围外的最近便利车库或其他安全场所,相关费用由车主或操作者承担。
- 使用“车轮止动器”固定车辆位置,直至学校管理人员采取进一步措施。
- 将车辆移走,或要求驾驶员或其他车辆负责人将车辆移出学区范围;或
- 若学生未遵守本政策的规定或校方为执行本政策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校方有权撤销其停车资格。
- 校方行政部门应负责制定实施本政策的规章制度,包括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并向学生驾驶员通报相关规章制度。
六、巡逻、检查与搜查
学校管理人员可对学区所属场所进行例行巡查,并对学生机动车的外部进行例行检查。此外,当学校管理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搜查将发现违反法律和/或学校政策或规章的行为时,可对位于学区场所内的学生机动车内部进行搜查。
- 巡查与检查。
学校管理人员可对学生停车场及其他学区所属场所进行例行巡查,并对学生机动车的外部进行例行检查。此类巡查和检查无需事先通知,无需征得学生同意,也无需搜查令。
- 搜查学生机动车内部。
当学校官员有合理理由怀疑搜查将发现违反法律和/或学校政策或规章的行为时,可搜查学生在学区财产范围内所驾驶机动车的内部,包括手套箱或后备箱。搜查的范围和侵入性应保持合理。此类搜查可在不事先通知、未经同意且无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 若学生拒绝应学校官员要求打开其控制下的上锁机动车或其储物空间,将面临停车特权被撤销及纪律处分。
- 禁止携带违禁品及妨碍巡查、检查、搜查和/或扣押。
学生在学区范围内将违禁品存放在机动车内或随身携带,或妨碍本政策规定的巡查、检查、搜查和/或扣押行为,均属违反本政策。
- 没收违禁品。
若搜查发现违禁品,校方将没收该物品,并在适当情况下移交司法机关作最终处置。
- 政策的发布。
本政策的副本将印制在学生手册中,或通过学校官员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发布。
七、 指示与指南
教育局长有权制定并提交合理指令和指南,供校董会审议和批准,以满足学区在学生使用及在学区范围内停放机动车辆方面的具体需求,例如许可制度和停车规定。经批准的指令和指南应作为本政策的附录予以附上。
八、 违规行为
经查实违反本政策及/或其实施细则和指导方针的学生,将被取消停车资格,并/或根据学区的《学生纪律政策》受到纪律处分,处分可能包括停学、停课或开除学籍。此外,在适当情况下,该学生可能会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明尼苏达州宪法》第一条第10款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02条第1款和第5款(独立学区的一般职权)
新泽西州诉T.L.O.案,469 U.S. 325, 105 S.Ct. 733, 83 L.Ed.2d 720 (1985)
相关条款:
政策 417(化学品的使用/滥用)
政策 417(化学品的使用/滥用)
MSBA/MASA 示范政策 418:无毒品工作场所/无毒品校园
第501号政策:校园武器
MSBA/MASA 示范政策 502(搜查学生储物柜、课桌、个人物品及学生本人)
政策506:学生纪律
通过于200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