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506——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确保学生了解并遵守明尼通卡学区对学生行为的规范要求。遵守这些规范将有助于学区维护纪律,并确保教育过程不受干扰。若学生未能遵守本政策所确立的《学生行为准则》,学区将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校董会认识到,个人责任与相互尊重是教育过程中的核心要素。校董会进一步认识到,每一位学生都至关重要,且与权威与自律之间必须保持的平衡密切相关——随着学生从孩童时期对权威的依赖,逐渐过渡到更成熟的自我控制行为,这种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有学生都有权在一种倡导尊重自我、尊重他人及尊重财产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只有在提供多种选择、并强调学生自主性、决策能力和责任感的环境中,才能形成恰当且积极的纪律。学校只有在建立在对权利与责任相互理解基础上的内部纪律下,才能有效运作。
学生必须保持得体的行为举止,以营造适宜的学习氛围。整体的礼仪规范会影响学生的态度,并引导其行为。规范的学生行为对于促进教育过程、营造有利于学生取得优异成绩的氛围至关重要。
尽管本政策强调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但我们也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学区认为,制定一项公平公正的全学区学生纪律政策,将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教育体验质量。 本纪律政策系依据《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开除法》(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至121A.56条)制定,并受该法约束。
鉴于上述情况,并依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55条,校董会联合学区管理人员、教师、员工、学生、家长、社区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个人和组织,制定了本政策,该政策旨在规范学生行为,并适用于学区内的所有学生。
三、 职责范围
- 校董会。校董会要求所有学校工作人员对学区内的秩序维护负责,并支持所有在该纪律政策框架内行事的工作人员。
- 教育局长。教育局长应制定实施本政策的指导方针和指令,要求全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遵守本政策,并支持全体学校教职员工在本政策框架内履行职责。教育局长还应制定相关指导方针和指令,以利用适当机构的服务协助学生和家长。为实施本政策而制定的任何指导方针或指令均应提交董事会批准,并作为本政策的附录予以附上。
- 校长。学校校长负有制定执行本政策所需校内规章制度的责任和权限,但须经校董会最终批准。校长应向所有在执行本政策框架内职责的教职员工提供指导和支持。对于行为违反本政策的学生,校长应与其家长进行沟通。校长还应让其他专业教职员工参与行为转介的处理,并利用适当的机构协助学生和家长。 校长在行使合法职权时,若因具体情况需要纠正或约束学生,或为防止学生或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可使用合理武力。
- 教师。所有教师均有责任营造一个规划周密的教学环境,并应在行政部门的适当协助下,对学生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所有教师均应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在行使合法职权时,若情况需要,教师可使用合理武力来纠正或制止学生,或防止学生或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
- 其他学区工作人员。所有学区工作人员均有责任营造校内相互尊重的氛围。其与学生行为相关的职责应遵循学监的授权和指示。学校员工或校车司机在行使合法职权时,如因具体情况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以制止学生,或防止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
-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根据法律和社区惯例,父母和监护人应对子女的行为负责。他们应配合学校方面的工作,并积极参与子女行为的相关事务。
- 学生。所有学生均须对自身行为负责,并有责任了解并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及本政策。
- 社区成员。社区成员应致力于营造一种氛围,使权利与义务得到切实的承认和履行。
四、 学生权利
所有学生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学习的权利。
五、 学生的责任
所有学生都有责任:
- 因其行为表现,以及知晓并遵守学校的所有规章制度、政策和程序;
- 除获准缺勤外,学生应每天到校,并准时参加所有课程及其他学校活动;
- 修读并努力完成州及地方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
- 为缺课时的补课做好必要安排;
- 协助学校教职员工为全体学生营造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
- 了解学校的所有规章制度、政策和程序(包括本政策中的内容),并据此规范自身行为;
- 假定在规则或政策被豁免、修改或废止之前,其始终完全有效;
- 了解并遵守联邦、州和地方法律;
- 在纪律案件中,如掌握相关情况,应主动提供信息,并酌情配合学校工作人员;
- 尊重并爱护学校财产及他人的财产;
- 着装和仪容须符合安全与健康标准及普遍公认的体面标准,并符合本学区的相关政策;
- 为避免学生报刊或出版物出现不实内容,并避免使用不雅或淫秽语言;
- 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言行举止;以及
- 承认并尊重他人的权利。
六、 学生行为准则
- 以下列举了属于不可接受行为的示例,此类行为将受到学区的纪律处分。任何参与上述活动的学生均将根据本政策受到纪律处分。本政策适用于所有校舍、校园及学校财产,学校主办的活动或旅行,校车停靠站、校车、学校车辆、学校签约车辆或任何其他经批准用于学区目的的车辆,以及进出学校场所或活动的区域,以及所有与学校相关的活动。 本政策同样适用于任何学生,无论何时何地,其行为若干扰或阻碍学区的使命或运作,或危及学生本人、其他学生或员工的安全与福祉,均适用本政策。
- 侵犯财产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损坏或毁坏学校财产或他人财产;未对上述财产的损坏或毁坏进行赔偿;纵火;入室盗窃;盗窃;抢劫;持有赃物;敲诈勒索;擅自闯入;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故意破坏;
- 使用粗俗或淫秽语言,或持有淫秽物品;
- 赌博,包括但不限于以赌注形式参与机会游戏;
- 新生入行仪式;
- 出勤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逃学、缺勤、迟到、翘课或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校园;
- 反抗权威;
- 使用、持有或分发烟草或烟草用具;
- 使用、持有、分发酒精或其他致醉物质或类似物质,或处于其影响之下;
- 使用、持有、分发或受麻醉品、毒品或其他受管制物质(或其仿制品)的影响,但经医生处方的情况除外;
- 使用、持有或分发非法或危害人身或财产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毒品用具;
- 使用、持有或分发武器、仿真武器或其他危险物品;
- 违反学区武器政策;
- 持有弹药,包括但不限于子弹或其他设计用于武器或作为武器使用的弹丸;
- 持有、使用或分发爆炸物,或任何主要或通常目的或预期用途在于通过爆炸发挥作用的化合物或混合物;
- 持有、使用或分发烟花爆竹,或任何旨在通过燃烧、爆炸、爆燃或爆破产生视觉或听觉效果的物质、物质混合物或制品;
- 在教育建筑内,且存在火灾风险的情况下,使用点火装置(包括丁烷打火机、一次性打火机或火柴),但经学校批准的方式除外。
- 违反任何适用的地方、州或联邦法律;
- 干扰教育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服从命令、扰乱秩序或不尊重他人的行为、抗拒权威、作弊、傲慢无礼、不服从管理、拒不出示身份证明、不当触发火警警报或发出炸弹威胁;
- 持有造成滋扰或分散注意力的装置或物品。
- 违反校车或交通规则,或违反校车安全政策;
- 违反停车或校园交通规则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校园内驾驶时危及人员或财产安全;
- 违反有关储物柜的指令或指南,或擅自进入学校储物柜;
- 持有或传播诽谤性、诽谤性或色情材料;
- 学生着装或仪容若对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或干扰教育过程,均属违规,包括:印有淫秽、粗俗或不雅字样的服装;宣传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的产品或活动的服装;以及含有令人反感的徽章、标识、文字、物品或图片的服装,这些内容若传达种族主义、性别歧视或其他贬低受保护少数群体的信息,或暗示其属于帮派成员;
- 犯罪活动;
- 伪造任何记录、文件、笔记或签名;
- 以任何方式篡改、更改或修改学区的记录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计算机访问或其他电子手段;
-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学校作业中作弊、剽窃或串通;
- 对教师或其他学区工作人员使用无礼或不尊重的言语;
- 性骚扰和/或种族歧视和/或骚扰;
- 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学生或其他人员受伤,或以其他方式危及教师、学生、学区其他人员或其他人员健康、安全或福祉的行为,包括打架或任何其他攻击性行为;
- 实施导致他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行为,即使该行为系意外所致或因判断失误所致;
- 针对他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袭击或威胁袭击、斗殴、骚扰、干扰或阻碍、使用武器或仿真武器进行攻击、性侵犯、非法或不当性行为,以及猥亵暴露;
- 言语攻击,或具有侮辱性的言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带有歧视性、辱骂性、淫秽性、威胁性、恐吓性或贬低他人的言语;
- 身体或言语威胁,包括但不限于伪造或报告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危险或有害情况;
- 基于种族、肤色、信仰、宗教、性别、婚姻状况、是否接受公共援助、残疾状况、国籍或性取向而采取的不当、辱骂、威胁或贬低他人的行为;
-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政策或程序;
- 学区认定的其他行为,包括干扰教育过程,或对学生本人、其他学生、学区工作人员或周边人员构成危险或危害,或侵犯他人权利,或损坏或危及学校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或阻碍学区的使命或运作,或危害学生或员工的安全与福祉。
- 侵犯财产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损坏或毁坏学校财产或他人财产;未对上述财产的损坏或毁坏进行赔偿;纵火;入室盗窃;盗窃;抢劫;持有赃物;敲诈勒索;擅自闯入;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故意破坏;
七、 纪律处分措施
学区的总体政策是,根据学生不当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在合理且适当的范围内采取渐进式纪律处分。具体案件中选择何种纪律处分形式,完全由学区自行裁量。至少,违反学区规则、条例、政策或程序的行为将导致对违规行为的讨论及口头警告。 然而,若学区认定学生的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学区将对任何违规行为实施更严厉的纪律处分,包括停学或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A. 学生与教师、校长、辅导员或其他学区工作人员进行面谈,并给予口头警告;
B. 家长联系方式;
C. 家长会;
D. 开除学籍;
E. 校内停课;
F. 暂停参加课外活动;
G. 拘留或剥夺特权;
H. 剥夺在校权利;
一、校内监护或调整课程表;
J. 转介至校内支持服务;
K. 转介至社区资源或外部机构的服务;
L. 经济赔偿;
M. 移交警方、其他执法机构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N. 根据《学生公正解雇法》作出的校外停学处分;
O. 制定入院计划或口头/书面再入院计划;
P. 根据《学生公平解雇法》予以开除;
问:根据《学生公平解雇法》的排除条款;
R. 学区认为适当的其他纪律处分。
八、 学生离场
- 教师有责任通过与学生交谈、采用正向强化、安排留校察看或其他惩戒措施,或联系学生家长等方式,试图纠正学生的扰乱课堂行为。当上述措施无效,或教师根据学生的行为认定有必要采取其他措施时,教师有权依照本纪律政策规定的程序将学生带离课堂。 “移出课堂”和“移出”是指教师、校长或其他学区雇员根据本纪律政策采取的任何行动,禁止学生参加课堂或活动时段,期限不超过五(5)天。
开除学籍的理由应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 故意干扰他人受教育权的行为,包括干扰教师在课堂上有效授课或与学生沟通的能力,或干扰其他学生学习能力的行为;
- 故意危及周围人员(包括学区员工、该学生或其他学生)或学校财产的行为;
- 故意违反任何学校规章、条例、政策或程序,包括本政策中的《学生行为准则》;或
- 其他行为,经教师或校方酌情判断,需将该学生带离课堂。
- 故意干扰他人受教育权的行为,包括干扰教师在课堂上有效授课或与学生沟通的能力,或干扰其他学生学习能力的行为;
此类停课时间应不少于某门课程的一个(1)教学时段或课时,且不得超过五个(5)此类时段
- 如果学生在一个学年内被带离课堂超过十次,学区应在学生第十次被带离课堂时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与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召开会议,讨论导致学生被带离课堂的问题。
第九章 解雇
- “开除”是指拒绝向任何学生提供当前的教育课程,包括停学、开除和停课。开除不包括将学生移出课堂。
学区不得剥夺任何涉及可能导致停学、排除或开除的开除程序的学生应有的正当程序或法律平等保护。
除学生显然会对自身或周围人员及财产造成即刻且严重的危险外,学区在启动开除程序前,应先尝试采用非排除性纪律措施或学生退学协议,不得直接开除任何学生。
- 根据严重程度,导致停学的违规行为也可能构成开除和/或勒令退学的依据。学生可能因以下任何一种原因被开除:
- 1. 故意违反董事会任何合理规定,包括本政策中的规定;
- 故意行为,该行为严重妨碍他人受教育的权利,或妨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妨碍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
- 故意危及学生本人、其他学生或周围人员(包括学区员工)安全,或危及学校财产的行为。
- 1. 故意违反董事会任何合理规定,包括本政策中的规定;
- 停赛程序
- “停学”是指学校行政部门根据校董会颁布的规章采取的措施,禁止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不超过十(10)个上课日;但若停学期限超过五(5)个上课日,作出停学决定的行政人员应向教育局长说明延长停学期限的理由。 本定义不适用于停学一天(1)或更短时间的处分,但联邦法律针对残疾学生作出的规定除外。
- 如果学生在一个学年内累计被停课的天数超过十(10)天,学区应在再次停课前,合理地尝试召集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举行会议,并在征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后,安排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筛查,相关费用由父母或监护人承担。 此次会议的目的是试图确定该学生是否需要接受评估或其他服务。
- 每次停学处分均可包含一份复学计划。该计划应在适当情况下,包含复学后实施替代教育服务的条款,并与学生的家庭或监护人、儿童心理健康顾问或服务提供者、教育专家或其他社区支持机构进行协作,且不得用于延长当前的停学期限。 学校行政部门不得因同一行为或同一违纪事件对同一学生实施连续停学处分,但以下情况除外:学生将对自身或周围人员及财产造成直接且严重的危险,或学区正在启动开除程序;在此情况下,学校行政部门可将停学期限延长至共计十五(15)天。
- 对于残疾学生,其个体教育计划团队应在作出将该学生从当前教育安置中移出的决定之日起立即召开会议,但不得迟于该日起十(10)个学校工作日。个体教育计划团队应在会议上审查该儿童的残疾与其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并确定该儿童的教育计划是否适当。 以下情况适用个别教育计划小组会议的要求:(1) 家长要求召开会议;(2) 学生被移出当前安置地点连续五(5)天或以上;或 (3) 学生在该学年内被移出安置地点的累计天数超过十(10)天。 当停学期限超过五(5)天时,学校行政部门应实施替代教育服务。每次停学期间均应举行单独的行政会议。
- 当停学期限超过五(5)天时,学校行政部门应提供替代教育服务。
- 学校行政部门在未与学生举行非正式行政会议的情况下,不得对学生实施停学处分。非正式行政会议应在停学处分实施前举行,但若学生显然会对自身或周围人员、财产造成直接且严重的危险,则应在停学处分实施后尽快举行该会议。 在非正式行政会议上,学校管理人员应向学生说明停学理由,解释当局掌握的证据,学生可陈述其对事实的看法。每次停学期间均须举行单独的行政会议。
- 一份书面通知,其中应包含停学理由、事实简述、证词说明、复学计划,以及《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解雇法》(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 -- 121A.56)的副本,应在停学生效之时或之前亲自送达学生本人,并在会议结束后48小时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 学区应在停学后尽快通过电话通知家长。若因学生将对周围人员或财产造成直接且严重的危险,而未举行非正式行政会议即实施停学,则应在停学后48小时内向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送达书面通知。邮寄送达自寄出之日起即视为完成。
- 学校行政部门应在停学处分实施后尽快通过电话,尽合理努力通知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
- 如果学生因可能对周围人员或财产造成直接且严重的危险而被停学,且未举行非正式行政听证会,则应在停学决定作出后四十八(48)小时内,向该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送达书面通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视为送达。
-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开除或除名程序中,在董事会作出决定之前,可对学生予以停学处分;但若停学期限超过五(5)天,则须提供替代教育服务。
- 禁止因纪律原因开除学前班或学前教育项目的学生,包括早期儿童家庭教育、入学准备课程、入学准备增强课程、自愿参加的学前班,或其他基于学校的学前班或学前教育项目,以及幼儿园至三年级的学生。但因缺勤不足一个学日而被开除的情况除外,除非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5A章及联邦法律,针对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另有规定。
- “停学”是指学校行政部门根据校董会颁布的规章采取的措施,禁止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不超过十(10)个上课日;但若停学期限超过五(5)个上课日,作出停学决定的行政人员应向教育局长说明延长停学期限的理由。 本定义不适用于停学一天(1)或更短时间的处分,但联邦法律针对残疾学生作出的规定除外。
- 开除与停学程序
- “开除”是指校董会采取的措施,禁止已注册学生自被开除之日起最长十二(12)个月内继续就读。开除的决定权归校董会所有。
- “开除”是指校董会为阻止学生入学或复学而采取的措施,该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学年。开除的决定权归校董会所有。
- 所有开除和停学程序均将依据《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开除法》(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至121A.56条)的规定进行。
- 未经听证,不得实施开除或停学处分,除非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听证权利。
- 学区拟启动开除或停学程序时,应向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 该通知应亲自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并应包含完整的事实陈述;证人名单及其证词说明;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附有《学生公正开除法》(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0至121A.56节)的副本; 说明为避免启动开除程序而给予该学生的非开除性纪律处分措施;并告知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享有以下权利:(1) 在听证会上由学生自行选择的代表(包括法律顾问)陪同;(2) 在听证会前查阅学生档案;(3) 提交证据;以及 (4) 质询和交叉询问证人。 学区应告知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可获得免费或低成本的法律援助,且明尼苏达州教育部提供法律援助资源清单,该清单已发布在其网站上。
- 听证会应在送达书面通知后十(10)天内安排,除非学区、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五(5)天。
- 所有听证会应在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而言时间、地点均较为便利的情况下举行,并应采取非公开形式,除非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
- 该地区应承担费用对听证程序进行记录,当事人可自费获取听证记录。
- 学生有权自行选择代表,包括法律顾问,相关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学区应告知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可能有免费或低成本的法律援助可供利用,且马里兰州教育部(MDE)提供法律援助资源清单。教育委员会可在任何诉讼程序中指派一名律师代表学区。
- 如果学生指定的代表不是其父母或监护人,该代表必须持有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书面授权书,授权其查阅学生的记录。
- 所有开除或停学听证会均应由学区指定的独立听证官主持并进行。听证会应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证词须在宣誓后作证,听证官有权签发传票并主持宣誓。
- At a reasonable time prior to the hearing, the student, parent or guardian, or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shall be given access to all District records pertaining to the student, including any tests or reports upon which the proposed dismissal action may be based.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要求任何学区雇员、代理人或可能掌握拟议解雇行动依据证据的任何其他人员到场,并有权质询和反驳为学区作证的任何证人。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或经授权的代表,有权提交证据和证词,包括心理或教育方面的专家证词。
- 在解雇程序中,不得强迫该学生作证。
- 听证官应仅依据听证会上提出的实质性证据,拟定调查结果及建议,并须在听证结束后的两(2)日内向委员会提交,同时送达各方当事人。
- 委员会应依据听证官的调查结果和建议作出决定,并应在收到调查结果和建议后五(5)天内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委员会可给予各方就听证官的调查结果和建议提出异议及意见的机会,但前提是任何一方均不得提交在听证会上未被采纳的证据。委员会的决定必须基于案卷记录,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须充分详细地陈述作出该决定的关键事实,以便使各方及马里兰州教育厅(MDE)厅长了解该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49条,针对委员会作出的开除或除名决定,相关当事人可在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二十一(21)个日历日内向专员提出上诉。在向专员提出上诉期间,委员会的决定应予执行。
- 如果学生受相关公共服务机构监管,学区应向该机构报告所采取的任何停学、开除或排除措施。
- 学区应在相关措施、退学或袭击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30)天内,向教育专员报告每一起开除或停学处分、每一起学生对学区雇员的肢体袭击事件,以及每份学生退学协议。该报告必须包含关于非停学纪律措施的说明、其他纪律处分、制裁或解决方案,以及停学或开除处分的生效日期和持续时间。 在提交教育部门要求的所有开除报告中,报告必须包含受影响学生的州学生识别号码。
- 如果学生在停学处分结束后的十(10)个学校工作日内未返校,学校管理人员应通过邮件通知该学生
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告知其有权返校就读并恢复学籍。
- “开除”是指校董会采取的措施,禁止已注册学生自被开除之日起最长十二(12)个月内继续就读。开除的决定权归校董会所有。
X. 入院或再入院计划
学校管理人员必须针对任何被停学或开除的学生,制定并执行一份口头或书面形式的入学或复学计划。该计划必须包含旨在改善学生行为的措施,并要求家长参与入学或复学流程,同时可说明若学生行为未见改善将面临的后果。
十一、 政策违规通知
关于违反本政策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纪律处分的通知,应按照本政策的规定执行,或依据《学生公正解雇法》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执行。教师、校长或其他学区官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提供补充通知。
第十二章 学生纪律记录
学区的政策要求必须完整、准确地保存学生纪律记录。学生纪律记录的收集、发布和保存应符合适用的学区政策以及联邦和州法律,包括《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
十三、 残疾学生
目前根据《残疾人教育法》(IDEA)或第504条被认定为残疾的学生,其不当行为若非该学生残疾的表现,则须遵守本政策的规定,除非教育计划中已明确规定了必要的调整措施。
当一名残障学生被带离课堂时,校内特殊需求委员会将审查其教育计划及当前的评估数据。该委员会将判定此次安置是否恰当,并在必要时建议采取其他方法来处理该行为。委员会还可根据涉事学生的残障状况,在必要且适当的情况下作出例外处理。此类例外情况可反映在该学生的教育计划中。
对于持有《个体教育计划》(IEP)的学生,必须在停学处分后五(5)个学校工作日内,或在开除或驱逐处分前召开团队会议。如果根据学区为所有学生制定的政策,学生被处以校内停学处分,且该处分持续两(2)个或更多连续日子的全天或部分时间,或在一个(1)月内累计达三(3)次,则必须召开团队会议。 根据《第504条》但未受《残疾人教育法》(IDEA)保护的残疾学生,仅在面临开除、排除或超过十(10)天的停学处分时,才有权要求召开此类会议。团队应:(a) 确定该不当行为是否与残疾有关; (b) 审查现有评估报告并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评估;以及 (c) 审查当前《个体教育计划》(IEP)的充分性,并酌情修订目标与指标或制定替代性IEP方案。若认定学生的违规行为与其残疾有关,则不得对其实施开除或排除处分,并应寻求替代性方案。
当一名持有《个体教育计划》(IEP)的学生因非其残疾表现出的不当行为而被停学或开除时,如果实施了停学处分,学区应在停学期结束后继续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学区应在启动开除或停学程序之前,对学生的IEP进行审查,并评估其残疾与受纪律处分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以确定该学生的教育计划是否适当。
第十四章 开放注册学生
如果学生符合“惯常旷课”的定义,且已获得针对旷课问题的适当服务,学区可在学年结束时终止其通过“入学选择计划”(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4D.03节)或“非居住学区入学”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4D.08节)注册的非本地学生,若该学生符合“惯性旷课”的定义,且已为其提供了针对旷课问题的适当服务(参见《明尼苏达州法规》第260A章),同时该学生的案件已移交少年法庭,则学区可在学年结束时终止其注册资格。 若通过“入学选择计划”入学的非本地学生年满十六(16)周岁,且在十五(15)个上课日中有一个或多个课时无正当理由缺勤,且未依法办理退学手续,学区亦可终止其学籍。
第十五章 保单的分发
学区将通过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告知本政策的存在及其内容。本纪律政策的副本应在每学年开始时提供给所有学生和家长,并在新生入学时提供给所有新生及其家长。此外,本政策也可应要求在各校长办公室查阅。
十六、 政策回顾
各校舍的校长以及家长、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代表应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审议本纪律政策,确定该政策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评估该政策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任何建议的修改均应提交给教育局长,供教育委员会审议;教育委员会应每年对本政策进行一次审查。
十七、 投诉程序
当《明尼苏达州学生公平解雇法》或纪律政策未得到妥善执行,或被歧视性地适用时,学生、家长/监护人及学校教职员工可提出投诉并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本政策将每年纳入学生手册。
纪律投诉程序如下:
- 如果家长/监护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1A.49条,先联系学校校长,随后联系副学监,对该决定提出申诉;
- 相关各方可向副督学提交与投诉相关的补充材料;
- 收到投诉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启动对投诉的调查审查;
- 调查审查完成后,将向投诉人或其他相关方提供一份针对相关指控的书面决定,但须遵守数据隐私规定;
- 如果调查发现未遵守《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40至121A.61条的规定,或学区政策存在不合规情况,学区将采取措施更正相关记录,并确定未来是否需要修订相关做法以确保合规。严禁对参与调查的任何人进行报复。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582条(合理武力)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260A章(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