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05 —— 学生和教职员工在校园内分发非学校赞助的材料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在兼顾学区教育目标和责任的前提下,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二、 总体政策声明

  1. The District recognizes that students and employees have the right to express themselves on school property. This protection includes the right to distribute, at a reasonable time and place and in a reasonable manner, non-school-sponsored material.
     
  2. 为保障第一修正案赋予的权利,同时维护学区教育目标与职责的完整性,校董会就学生和教职员工在校园内及学校活动中分发非学校赞助的材料,制定了以下规章制度和程序。

三、 定义

  1. “分发”是指通过电子应用程序,或通过免费分发、出售或提供出售、接受捐赠、张贴或展示等方式,对材料进行传播或散布。
     
  2. “非学校赞助的材料”或“非官方材料”包括所有旨在分发的材料或物品,但学校报纸、员工通讯、文学杂志、年鉴以及其他由学校资助和/或赞助或授权的出版物除外。 非学校赞助材料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传单、小册子、徽章、胸章、宣传单、请愿书、海报以及“地下报”(无论是由学生、教职员工还是其他人撰写),以及有形物品。
     
  3. “对正常学校活动的实质性干扰”是指:
     
    1. 如果正常的学校活动是学区的一项教育项目,且学生必须参加,则“实质性干扰”是指任何干扰或阻碍该项目实施的行为。
       
    2. 对于性质上属于自愿参加的常规学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体育赛事、校外考察、境外旅行、学校安排的交通、学校话剧和音乐会以及午餐时间),“实质性干扰”被定义为:学生制造的骚乱、非法扣押财物、与活动不符的不当行为,以及参与学校抵制、示威、静坐、站立抗议、罢课或其他相关形式的活动。

      要认定某种表达构成扰乱,必须存在可据以预测扰乱可能性的具体事实,包括学校的过往经验、影响学生活动和行为的当前事件,以及与相关书面材料有关的实际或威胁性扰乱事例。学校官员将致力于在以尊重的方式处理潜在扰乱时保持一致性。
       
  4. “学校活动”是指由学校主办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课堂学习、图书馆活动、体育课、正式集会及其他类似聚会、校内体育比赛、乐队音乐会、校园话剧以及在校午餐时间。
     
  5. “和平抗议”是指以尊重的方式表达异议,且不扰乱学习环境的一种途径。
     
  6. “诽谤”是指针对特定个人所作的虚假陈述,该陈述往往会损害该个人的声誉,或使其在社会公众中的声望下降。

四、 指南

  1. 学区的学生和教职员工有权在本政策规定的合理时间和地点,以合理的方式分发非学校赞助的材料。
     
  2. 关于分发非学校赞助材料的申请,将由教育局长或其指定人员逐案审核。但以下列出的材料一律禁止分发。禁止分发的材料包括:
     
    1. 对未成年人构成淫秽;
       
    2. 是否构成诽谤或中伤;
       
    3. 是否普遍存在不雅或粗俗的内容,或包含任何不雅或粗俗的语言或表现形式,并需根据该材料是否适合其目标学生群体的年龄水平作出判断;
       
    4. 宣传或推广任何法律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服务或活动;
       
    5. 鼓吹暴力或非法行为;
       
    6. 构成侮辱性或挑衅性言论,其表达本身即会伤害或骚扰他人(例如:暴力威胁、对人格的诽谤,或针对某人种族、宗教或民族出身的诽谤);以及
       
    7. 存在明显且迫在眉睫的可能性,即该内容或其传播方式将对学校或学校活动的正常有序运作及纪律造成实质性严重干扰,并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违反合法的学校规章制度。
       
  3. 学区应允许通过和平方式表达异议,但前提是此类行为不得扰乱学习环境或煽动更多扰乱秩序的行为。
     
  4. 如果由教育总监的指定人员作出决定,则可就该不利决定向教育总监提出申诉。

五、 分发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 在正常学校活动进行期间及活动场所内,不得分发任何非学校主办的材料,如果该材料有合理可能对该活动造成重大干扰。
     
  2. 禁止分发非学校主办的宣传材料,若此类行为阻碍了学校走廊、入口及停车场内的交通安全通行。分发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进出学校场地。
     
  3. 任何人不得强迫学生或教职员工接受任何出版物。

六、 程序

分发材料的审批程序及分发条件应由督学制定。

七、 纪律处分

  1. 任何学生若分发本规定禁止的、非学校赞助的材料,或违反上述关于分发时间、地点及方式的规定,其分发行为将被制止,并根据学区的《学生纪律与行为准则政策》予以纪律处分。
     
  2. 任何员工若分发本规定所禁止的非学校赞助材料,或违反上述关于分发时间、地点及方式的规定,其分发行为将被制止,并将根据个人合同、集体谈判协议、学区政策与程序及/或相关法规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
     
  3. 任何其他违反本政策的人员将被要求立即离开学校范围,必要时将报警。校董会可酌情决定对违反本政策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八、 致学生和员工的政策通知

本政策的副本将刊载于学生手册中,并张贴在学校各处。

第九章 程序

董事会指示教育局长制定实施本政策的具体程序。


法律依据: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黑兹尔伍德学区诉库尔迈尔案》,484 U.S. 260, 108 S.Ct. 562, 98 L.Ed.2d 592 (1988)。
贝瑟尔第403学区诉弗雷泽案,478 U.S. 675, 106 S.Ct. 3159, 92 L.Ed.2d 549 (1986)。
Tinker 诉得梅因独立学区案,393 U.S. 503, 89 S.Ct. 733, 21 L.Ed.2d 731 (1969)
Bystrom 诉 Fridley 高中案,822 F.2d 747(第八巡回上诉法院,1986年)。
 
参见:    
第506号政策(学生纪律)
政策512(学校赞助的学生刊物)
MSBA 政策 904(非学校人员在学区范围内分发材料)
MSBA服务手册,第13章,学校法律公报“K”(根据《1871年民权法案》,学校董事会成员因侵犯学生民权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政策524:电子技术的合理使用
 
2004年9月16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