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50 —— 卓越教学

1.0 理念

1.1 教学人员的行为应遵循《政策与程序手册》中关于教师的规定以及学区愿景。该愿景规定:

1.1.1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是教育工作的核心。若要打造一个真正世界一流的学区,我们必须追求卓越的教学。因此,明尼通卡的所有教师都将对所授学科有透彻而全面的掌握。他们将运用广泛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成果,开发出有效的教学方法。 明尼通卡的教师将因其奉献精神、热情和专业素养而受到认可。他们将通过保持个人和职业操守,并始终维护学生的最佳利益,赢得公众的信任。每位明尼通卡教师都将致力于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充分发挥自身潜能,掌握所教授的技能和知识。他们的工作将得到规划周密且资金充足的专业发展计划的支持。

1.1.2 除了精通学科知识外,明尼通卡的教师们深知,仅仅完成教学大纲并不等于卓越的教学。 为了实现有效的学习,他们必须在教学过程中关注学生的情感与发展需求。鉴于学习环境对学生成功至关重要,我们的教师将运用同理心、热情、耐心、沟通技巧以及有效的课堂管理,营造积极、支持、尊重且纪律严明的氛围,使学生的学业成就与个人成长得以蓬勃发展。

1.1.3 明尼通卡的所有教师都将展现出对儿童发自内心的关爱,并对儿童的学习怀有职业使命感。他们将认识到自己对所教儿童的思想和品格具有巨大影响,并据此采取相应行动。 明尼通卡的教师将与孩子们建立深厚的情感纽带,并懂得如何激发每位学生的最大潜能。正因为他们尊重学生,学生也会对他们心怀敬意。明尼通卡的学生会全力以赴,因为他们的老师既激励他们,也深信他们的能力。

2.0 须经协商

2.1 教育委员会同意,在未按照《1971年公共雇员劳资关系法》的规定,给予协会就相关政策或修改进行协商的合理机会之前,不得通过或修改任何影响教育委员会所雇任教员或教员群体专业服务条件的政策。

3.0 专业会议

3.1 政策定义

3.1.1 “专业会议”一词包括短期研讨会、研修班、短期课程、会议及大会。

3.1.2 经行政部门根据适用的学区政策事先批准,教职员工可获准在不减薪的情况下,抽身参加专业会议。

3.1.3 如有需要,学区应提供代课教师。

3.1.4 经行政部门批准,学区可支付参加此类会议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学费等)。 若学区要求员工参加专业会议,应按照《政策412:费用报销》的规定向员工报销相关费用。若员工申请经济支持以自愿参加会议,学区可全权酌情决定,根据《政策412》的规定向员工提供部分或全额报销,报销金额以员工事先获得行政批准的额度为限。

3.2 应用

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关表格和程序,以便教师申请批准参加专业会议并获得资金支持。

3.3 参加专业会议的员工应履行的职责:

3.3.1 成为积极的参与者。

3.3.2 与其他工作人员分享研究成果和会议记录。

4.0 地方在职培训活动

4.1 研讨会

4.1.1 教职员工和行政部门应每年制定研讨会计划。

4.1.2 举办研讨会的首要目的是提升教职员工的能力,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4.1.3 所有教职员工均须参加学区规定的培训。

4.1.4 研讨会可以采取针对特定地区需求而开发的本地课程的形式。

4.1.4.1 当地教职员工在非上课时间教授在职培训课程时,应获得报酬。

4.1.4.2 地方课程的费用可由地区资金承担。

4.2 不授予学院或大学学分的在职培训活动:

4.2.1 可规划开设经认证的本地课程,以满足学区的需求。

4.2.2 若这些课程旨在满足特定需求,学区可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5.0 观察与咨询

5.1 专业人员可获准在不减薪的情况下暂时免除常规职责,以便观察专业技术与方法,或就技术、方法或内容进行咨询。

5.2 为此目的申请工作时间调整应由教职工本人提出,并须事先获得校长的批准。

5.3 必要时,学区应安排一名后备教师。

5.4 观摩或咨询可在本学区、其他学区,或与教职工职责领域相关的企业、行业或机构中进行。

6.0 参与专业组织活动

将鼓励教职员工在地方、州或国家层面的组织中承担并履行与其学区职责相关的职责。根据学监的建议,履行这些职责所需的代课教师费用可由个人、相关组织或学区承担。

7.0 教师资格证

7.1 所有教师必须符合明尼苏达州教育部规定的执照要求,并遵守相关法律及学区第424号政策《执照状态》的规定。

7.2 根据州执照颁发要求设立并运作的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处理执照续期申请。

7.2.1 雇主应通过每年公布委员会干部及成员名单,并在收到请求时向各校舍及教师分发委员会指南和表格,以此协助该委员会开展工作。根据州法律规定,校董会及行政部门的代表也应加入当地继续教育委员会。

8.0 教师解聘

8.1 教师的解雇将依照州法律进行。

8.2 鼓励有意辞职的教师在3月1日前向学监提交书面通知。根据《总协议》的规定或州法律的要求,有时也适用其他书面通知日期。此类日期优先于3月1日的截止日期。如果未在规定日期前提交通知,学区将视为该教师有意在下一学年继续履行合同。

8.3 如需在任何年度的4月1日(或法律或《主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日期)之后解除教师合同,教师应向教育局长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申请理由。校董会可酌情批准该请求。

9.0 试用期

9.1 定义:在州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内,校董会可根据州法律的规定决定是否续签现行合同。

9.2 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关程序,以确保学区对试用期员工的绩效考核符合州法律规定。

10.0 绩效考核

学区应为全体教师提供一套高质量的绩效评估体系。该体系旨在肯定优秀的教学表现,并帮助教师持续进步。此外,当教师面临绩效挑战时,该体系还将提供具体指导。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2A.40条和第122A.41条对教师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学区与教师代表通过共同协商制定评估和同行评审流程。明尼通卡教师评估成长模型符合这些法定要求。

11.0 教师缺勤报告

11.1 意外缺勤

如果教师因突发疾病或伤残无法提前向主管请假,则有责任按照学校惯常程序,通过学区在线报告系统提交请假申请。需要代课教师的教师,也需通过在线服务或电话提交请假申请。

11.2 预先请假

请参阅《主协议》第六条A款第2a项。

参见:
#404:雇前背景调查 #406:员工档案
#410:平等就业机会
#412:费用报销
#424:许可证状态
 

董事会批准日期:2004年10月7日、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