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18 —— 无毒品工作场所/无毒品校园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通过禁止使用酒精、有毒物质、医用大麻、非致醉大麻素、大麻素食用产品以及未经医生处方的管制药物,为员工、学生和访客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二、 总体政策声明

  1. 作为一项基本政策,禁止在学区内于上课前、上课期间或放学后使用或持有酒精、有毒物质、医用大麻、非致醉大麻素、可食用大麻素产品以及受管制物质。禁止携带与受管制物质相关的器具。 学区是指任何由学校拥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校园(包括校车停靠点)、经学校授权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或参加学校活动,或在学校主办或批准的任何活动、事件或场合(如校外考察或课外活动)期间将学生运送至校外场所的校车。
  2. 任何学生、访客、员工、承包商、志愿者或其他学区人员,在任何学校场所内使用或持有酒精、有毒物质、医用大麻、非致醉大麻素、大麻素食用产品或管制物质,均构成对本政策的违反。
  3.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A.05条第9、11和13款的定义,任何个人不得在公立学校内使用或持有大麻花、大麻制品、低浓度大麻食用产品或大麻衍生消费品。此规定适用于所有设施(无论该设施为自有、租用或租赁),以及学区拥有、租赁、租用、通过合同获取或控制的所有车辆。
  4. 学区将采取措施执行本政策,并对任何违反本政策的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学校工作人员或公众成员予以纪律处分或采取适当措施。

三、 定义

  1. “酒精”是指酒精含量(按体积计算)超过0.5%的任何酒精饮料。
     
  2. “受管制物质”包括麻醉药品、致幻剂、安非他明、巴比妥类药物、大麻、合成代谢类固醇,或《受管制物质法》(《美国法典》第21编第812条)附表I至V中定义的任何其他受管制物质,包括其类似物和外观相似的药物。
     
  3. “可食用大麻素产品”是指任何旨在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饮料饮用的产品,该产品含有与食品成分结合的大麻素,且不属于药品。
     
  4. “非致醉大麻素”是指从经认证的大麻植物中提取的物质,无论通过注射、吸入、口服还是其他任何直接方式摄入,均不会产生致醉作用。
     
  5. “医用大麻”是指大麻属植物的任何品种,或其任何混合物或制剂,包括整株植物提取物和树脂,且以以下形式提供:(1) 液体,包括但不限于油;(2) 药丸; (3) 使用液体或油的雾化给药方式,但无需使用干燥叶片或植物形态;(4) 使用干燥大麻原料进行燃烧;或 (5) 明尼苏达州卫生部专员(“专员”)批准的任何其他方法。
     
  6. “持有”是指随身携带、存放在个人物品中,或存放在受其控制的区域内。
     
  7. “学校所在地”包括任何校舍或学校场地内; 在任何学校所有的车辆内,或在任何其他经学校批准、用于接送学生往返学校或参加学校活动的车辆内;在学校主办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事件或聚会期间(例如校外考察或体育赛事),且学生处于学区管辖之下;或该雇员代表学区监督学生,或从事学区事务的任何期间。
     
  8. “出售”是指向他人出售、赠送、以物易物、交付、交换、分发或处置,或进行制造;亦指提出或同意实施此类行为,或意图实施此类行为而持有。
     
  9. “有毒物质”包括:(1) 含有甲苯、苯、二甲苯、硝酸戊酯、硝酸丁酯、一氧化二氮或其他芳香烃溶剂的胶水、水泥、喷雾漆,但不包括用于组装模型汽车、飞机或类似物品的预包装套件中所含的胶水、水泥或油漆; (2) 丁烷或丁烷打火机;或 (3) 经专员通过的规则认定为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毒且具有滥用潜力的任何类似物质。
     
  10. “使用”是指销售、购买、制造、分销、分发、处于受其影响的状态,或以任何方式消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注射、吸入、口服或任何其他直接方式进行消费。

四、 例外情况

  1. 如果某人将受管制物质(不包括医用大麻、非致幻性大麻素或可食用大麻素产品)带入学区及/或校内供个人使用,且该物质在美国目前被认可用于医疗治疗,并且该人持有该物质的医生处方,则不构成违反本政策。 学生及其父母/监护人应遵守本政策及相关学生用药政策的规定。员工必须提前通知并获得其主管及人力资源部门的批准。员工可能被要求提供处方复印件。员工应确保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保持清醒,不受药物影响。
     
  2. 如果某人在学校场所内持有酒精饮料,且该持有行为符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24.701条第1a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即实验室实验;依据明尼苏达州法律颁发的临时酒类销售许可证进行的持有,或从该临时许可证持有人处购买后进行的持有),并遵循本政策规定的程序,则不构成对本政策的违反。

五、 程序

  1. 持有医生开具的受控物质处方(医疗大麻、非致醉大麻素或可食用大麻素产品除外)用于医疗治疗的学生,必须遵守学区的学生用药政策。
     
  2. 持有医生开具的处方,用于接受受控物质治疗的员工(医疗用大麻、非致醉性大麻素或可食用大麻素产品除外),允许持有该受控物质及相关必需用具。员工必须告知其主管。公司可能会要求员工提供处方复印件。
     
  3. 应每年向每位员工发布关于本《无毒品工作场所/无毒品校园》政策的通知。
     
  4. 员工须遵守学区的毒品和酒精检测政策及程序。
     
  5. 任何人不得在校车或校用面包车内;或任何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园内;或任何儿童保育机构的场地内,持有或使用医用大麻、非致醉性大麻素或大麻素食用产品。 此项禁令包括:(1) 在任何形式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其蒸汽或烟雾可能被未成年人吸入)或在任何公共场所(包括供公众使用或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外区域,以及工作场所)对医用大麻进行雾化或燃烧; 以及 (2) 在受医用大麻、非致醉大麻素或可食用大麻素产品影响期间,驾驶、操控或实际控制任何机动车辆,或在交通设施、设备或场所内进行作业。
     
  6.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24.701条第1a款的例外规定,在校园内持有酒精饮料须经校董会或学监许可。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遵循校董会关于将事项列入议程的程序。

六、 学校项目

  1. 在2026-2027学年期间,学区必须为初中和高中学生实施一项关于大麻使用及药物滥用的综合教育计划,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芬太尼或含芬太尼混合物的使用。该计划必须涵盖《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20B.215条第1款所列主题,并须:
     
    1. 尊重社区价值观,并鼓励学生就大麻使用及药物滥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芬太尼或含芬太尼混合物的使用)与父母、监护人及其他值得信赖的成年人进行沟通;以及
       
    2. 引导学生利用当地资源,以便他们获取关于大麻使用和物质滥用的医学上准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芬太尼或含芬太尼混合物的使用,以及物质使用障碍的治疗。
       
  2. 无论任何法律有何相反规定,学区均应制定相关程序,允许家长、监护人或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学生查阅根据本条规定将提供给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学生的教学材料内容。学区必须允许家长或成年学生选择退出本条规定的教学活动,且不得因此对学生施加学业或其他处罚,并须告知家长和成年学生其享有此项退出权利。

第七章 执行

  1. 学生
     
    1. 学生可能需要参加旨在教育学生远离酒精、烟草、大麻、无烟烟草制品、电子烟、非致醉大麻素以及大麻素食用产品的项目和活动。
       
    2. 可将学生转介至药物或酒精援助或康复项目;校内心理健康服务、辅导和咨询,包括对心理健康症状、药物滥用及暴力行为的早期识别,并适当转介至由校内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直接个体或团体咨询服务;以及/或在适当情况下转介至执法部门。
       
    3. 任何违反本政策条款的学生,将根据学区的纪律政策受到纪律处分。此类处分可能包括停学或开除学籍。
       
  2. 员工
     
    1. 作为任何联邦拨款项目雇佣的条件,凡直接或间接参与执行联邦拨款项目的员工,均须遵守本政策的条款,并须在因违反上述任何地点(即学区联邦拨款项目开展工作的场所)的毒品相关刑事法规而被定罪后,最迟于定罪之日起五(5)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主管。 “定罪”是指由负责裁定违反联邦或州毒品犯罪法规行为的任何司法机构作出的有罪裁定(包括“不抗辩”认罪答辩)或判处刑罚,或两者兼有。
       
    2. 任何违反本政策条款的员工,将受到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不续签、停职、解雇或开除,具体处分由校董会酌情决定。
       
    3. 此外,任何违反本政策条款的员工,可能被要求参加学区批准的药物和/或酒精滥用援助或康复计划,并取得满意成效。任何未能满意地参加并完成此类计划的员工,将面临学区董事会酌情决定的合同不续签、停职或解雇。
       
    4. 对员工的制裁措施,包括不续聘、停职、解雇或开除,均应依据并符合相关法律授权、集体谈判协议及学区政策。
       
  3. 公众
    1. 任何违反本政策的公众人员,将被告知相关政策并被要求离开。如有必要,将通知执法部门并请求其提供护送。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0B.215条(关于大麻使用和物质滥用的教育)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22条(药物和药品的给药)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40条至第121A.56条(《学生公平解雇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51.72条(特定大麻素产品的销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52.01条第15a款(定义)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52.0264条(大麻销售犯罪)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52.22条第6款(定义;医用大麻)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52.23条(时效;医用大麻)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69A.31条(涉及酒精的校车或“早启计划”校车驾驶)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340A.101条(定义;酒精饮料)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340A.403条(3.2%麦芽酒许可证)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340A.404条(含酒精饮料;现场销售许可证)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342.09条(成年人个人使用大麻)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342.56条(时效)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609.684条(滥用有毒物质)
《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24.701条(特定建筑物或场地内的酒精饮料)
《美国法典》第20编第7101-7122条(学生支持与学术提升补助金)
《美国法典》第21编第812条(受控物质分类表)
《美国法典》第41编第8101-8106条(《无毒品工作场所法》)
《联邦法规汇编》第21卷第1308.11-1308.15节(受控物质)
《联邦法规汇编》第34编第84部分(关于无毒品工作场所的政府通用要求)
 
参见:
 
政策 417(化学品的使用与滥用)
第419号政策(无烟环境;烟草、烟草相关器具及电子烟设备的持有与使用;电子烟认知与预防教育)
政策 506(学生纪律)
政策 516(学生用药)
 
审核日期:2023年8月17日
批准日期: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