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410 - 家庭和医疗休假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根据《家庭和医疗休假法》以及州法律规定的育儿假规定,为学区员工提供家庭和医疗休假。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本学区根据《家庭和医疗休假法》(FMLA)的要求,并符合明尼苏达州育儿休假法律的规定,采纳了以下关于家庭和医疗休假的程序和政策。
三、 定义
- “受保障的现役”是指:
- 对于武装部队正规部队的成员,指该成员随武装部队部署至外国期间的服役;以及
- 对于武装部队预备役成分的成员,指该成员根据《美国法典》第10编第101(a)(13)(B)条所指的法律规定,经征召或下令服现役,随武装部队部署至外国期间的服役。
- 对于武装部队正规部队的成员,指该成员随武装部队部署至外国期间的服役;以及
- “受保障的现役军人”是指:
- 因严重伤病正在接受治疗、休养或康复治疗,或处于门诊状态,或被列入临时伤残退役名单的武装部队成员(包括国民警卫队或预备役人员);或
- 因严重伤病正在接受医疗治疗、康复或疗养的退伍军人,且在开始接受该医疗治疗、康复或疗养之日前的五年内,曾为武装部队成员(包括国民警卫队或预备役成员)。
- 因严重伤病正在接受治疗、休养或康复治疗,或处于门诊状态,或被列入临时伤残退役名单的武装部队成员(包括国民警卫队或预备役人员);或
- “符合条件的员工”是指在学区累计受雇时间不少于12个月,且在休假开始前12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1,250小时的员工。 虽然这12个月的雇佣期不必连续,但在服务中断7年或更长时间之前的工作期间通常不予计算,除非该中断是因员工履行国民警卫队或预备役军事义务所致,或者存在书面协议(包括集体谈判协议),明确学区有意在服务中断后重新雇佣该员工。
- “受保障军人的近亲”是指除受保障军人的配偶、父母、儿子或女儿以外的最近亲属,其优先顺序如下: 经法院判决或法律规定被授予受保障服役人员法定监护权的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叔伯姑姨及表兄弟姐妹,除非受保障服役人员已就《家庭和医疗休假法》(FMLA)下的军事护理假,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另一位血亲为其最近亲属。 若未作此类指定,且有多名家庭成员与受保障军人具有同等亲属关系,则所有此类家庭成员均应被视为受保障军人的近亲属,且员工可连续或同时休《家庭和医疗休假法》(FMLA)规定的休假,以照料受保障军人。若已作出此类指定,则被指定者应被视为受保障军人的唯一近亲属。
- “门诊状态”是指,就受保障的服役人员而言,指被派往以下地点的武装部队成员的状态:
- 作为门诊患者在军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
- 为对接受门诊治疗的武装部队成员进行指挥和控制而设立的单位。
- 作为门诊患者在军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
- “符合条件的紧急情况”是指符合条件的员工因以下一项或多项原因申请休假的情况:
- 为解决因受保障的现役军人接到短期部署通知(七个日历日内)而产生的任何问题;
- 参加受保障军事人员的军事活动及相关活动;
- 为解决与受保障军人子女的托儿及学校活动相关的问题;
- 为相关现役军人处理财务和法律事宜;
- 为自己、受保的现役军人或其子女接受由非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的心理咨询;
- 在部署期间,与正在享受短期临时休养假的受保障军人共度最多五天;
- 参加与受保障的现役军人有关的部署后活动;以及
- 处理与受保障的现役军人有关的其他事件,且该事件被员工和学区双方一致认定为符合条件的紧急情况。
- 为解决因受保障的现役军人接到短期部署通知(七个日历日内)而产生的任何问题;
- “严重健康状况”是指涉及以下情况的疾病、伤害、功能障碍或身体或精神状况:
- 在医院、临终关怀机构或住院医疗护理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或
- 由医疗保健提供者继续进行治疗。
- 在医院、临终关怀机构或住院医疗护理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或
- “退伍军人”一词的含义见《美国法典》第38编第101.A节。
第四部分 休假权益
- 十二周产假
- 在明尼通卡学区受雇满12个月,且在休假开始前12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1,250小时的正式全职和兼职员工,有权在如下定义的适用12个月期间内享受共计12个工作周的无薪家庭或医疗假,外加法律规定的任何额外休假。 根据适用法律,员工可因以下一项或多项原因申请休假:
- 员工子女的出生;
- 将被收养或寄养的儿童安置在该员工家中;
- 为了照顾患有严重健康问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和/或
- 该员工的严重健康状况使其无法履行其工作职责。
- 员工子女的出生;
- 就本政策而言,“年度”是指从员工使用任何休假之日起向后推算的连续12个月期间。
- 员工因生育、收养或寄养子女而享有的《家庭和医疗休假法》(FMLA)休假权利,自子女出生或安置之日起12个月期满时终止。
- 根据适用法律的定义,“严重健康状况”通常指需要住院治疗,或在医疗保健提供者的监督下接受持续治疗的情况。家庭和医疗休假一般不适用于治疗和康复时间都很短的短期健康状况。
- 就武装部队成员(包括国民警卫队或预备役人员)而言,“严重伤病”是指:
- 该成员在武装部队服现役期间因公遭受的伤病(或该成员在服现役前已存在的伤病,且因在武装部队服现役期间因公执行任务而加重),且该伤病可能导致该成员在医学上不适合履行其职务、职级、军衔或等级所规定的职责;以及
- 对于曾在武装部队(包括国民警卫队或预备役部队)服役的退伍军人,若其在接受医疗治疗之日前五年的任何时间段内,曾遭受“严重伤病”, “严重伤病”是指退伍军人在武装部队服现役期间(或该伤病在服现役前已存在,但因在武装部队服现役期间执行公务而加重)因公所致,且在该人员成为退伍军人之前或之后显现的符合资格的伤病。
- 该成员在武装部队服现役期间因公遭受的伤病(或该成员在服现役前已存在的伤病,且因在武装部队服现役期间因公执行任务而加重),且该伤病可能导致该成员在医学上不适合履行其职务、职级、军衔或等级所规定的职责;以及
- 受雇于本区的符合条件的配偶,在任何12个月内因生育或收养子女、接收寄养儿童或照顾父母而享受的休假总计不得超过十二周。 对于受雇于本区的配偶,上述限制不适用于因照顾患重病的配偶、照顾患有严重健康问题的子女,或因员工自身患有严重健康问题而请假的情况。
- 根据休假类型,间歇性休假或缩短工作时间休假可由学区酌情批准,或在医疗上确有必要时批准。 然而,兼职员工仅有资格按其每周平均工作小时数,以间歇性或缩短工时的方式,按比例享受相应假期。若基于计划中的医疗治疗可预见将出现间歇性或缩短工时的休假,学区可将该员工临时调至其具备任职资格的可用替代岗位,该岗位相较于员工原岗位更能适应反复出现的休假期,且薪酬和福利待遇相当。
- 如果员工因自身、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严重健康状况申请休假,则须提交充分的医疗证明。在此情况下,员工必须在提出申请之日起15天内提交医疗证明,或在具体情况下尽早提交。
- 如果学区有理由怀疑某位医疗保健提供者的证明有效性,可要求进行二次诊断,相关费用由学区承担。如果第一位和第二位医疗保健提供者的意见不一致,学区可要求第三位医疗保健提供者出具证明,相关费用由学区承担。此外,学区还可能要求员工出示医疗保健提供者的证明,表明该员工已具备返岗工作条件。
- 休假申请应向学区提出。在可行的情况下,员工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休假通知。员工应尽合理努力,在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配合下,合理安排因计划中的医疗治疗而产生的休假,以免对学区的运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 休假申请应向学区提出。若休假事由涉及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受保障的现役军人正在服受保障的现役,或根据上文第IV.A.1.e款收到即将被征召或下令服受保障现役的通知,且该休假可预见,则员工应就休假需求向学区提供合理且切实可行的通知。 对于所有其他休假,员工在可行的情况下必须提前30天提交书面休假通知。未按要求提供通知可能导致所申请的休假被推迟。员工应尽合理努力安排因计划中的医疗治疗而产生的休假,以免对学区的运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但须遵守医疗保健提供者的建议并与其协调。
- 学区可要求,根据上文第四条A款第1项e款提出的休假申请,须附上该服役军人的现役命令副本,或军方出具的其他证明其现役状态、被召入现役状态以及现役服役日期的文件。此外,学区还可要求该员工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以证实申请休假所依据的紧急情况符合条件。
- 在本政策允许的休假期间(在适用的12个月内总计不超过12个工作周),学区将根据其团体健康保险计划提供健康保险,其保障条件与员工未休假时应享有的保障条件相同。员工需自行承担员工分摊部分的费用,以在休假期间继续享有团体健康保险。 若员工未能按时缴纳所需保费,可能导致保险覆盖终止。
- 学区可要求或规定员工用已积累的有薪休假替代12周休假期的任何部分。如果符合为实施本政策而制定的行政指令和指南(如有)中的要求,员工可将有薪休假转换为无薪休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在开始休假前,必须遵守家庭和医疗休假指令及指南。学区总监有责任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指令和指南以实施本政策。
学区应遵守联邦法规中规定的书面通知要求。
- 根据本政策获准休假(在相关12个月期间内总计不超过12个工作周)后返岗的员工,有权依法恢复原职或调任同等职位。但该员工在恢复原职或享受其他福利及就业条件方面的权利,不得超过其在休假期间若一直持续受雇所能享有的权利。
- 在某些情况下,休假后未返岗的员工可能需要向学区退还其代缴的健康保险费。
- 在明尼通卡学区受雇满12个月,且在休假开始前12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1,250小时的正式全职和兼职员工,有权在如下定义的适用12个月期间内享受共计12个工作周的无薪家庭或医疗假,外加法律规定的任何额外休假。 根据适用法律,员工可因以下一项或多项原因申请休假:
- 六周休假
- 不符合上述A款休假条件的员工,若因生育或收养子女,可能有资格享受为期六周的无薪育儿假。若该员工已在学区连续工作至少12个月,且每周平均工作时数相当于全职工作时数的二分之一,则可能符合此条件。此项休假与前几款所述的家庭和医疗休假相互独立,且不包含在其中。
- 不符合上述A款休假条件的员工,若因生育或收养子女,可能有资格享受为期六周的无薪育儿假。若该员工已在学区连续工作至少12个月,且每周平均工作时数相当于全职工作时数的二分之一,则可能符合此条件。此项休假与前几款所述的家庭和医疗休假相互独立,且不包含在其中。
- 26周的军人家庭军事假
- 符合条件的雇员,若系受保障服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近亲属,在12个月内有权享受共计26个工作周的休假,用于照顾该服役人员。本段所述休假仅可在单一12个月期间内使用。就本休假而言,照顾服役人员的需要包括身体和心理两方面的照料。
- 在任何连续12个月内,员工根据上文第IV.A.款和第IV.C.款的规定,有权享受合计共26个工作周的休假。
- 本节所述的12个月期间,自符合条件的雇员为照顾受保障的现役军人而开始休假之日算起,至该日起12个月后结束。
- 受学区雇佣的符合条件的配偶,若因员工子女出生或出生后照料子女而休假,则在任何12个月内累计休假不得超过26周; 因子女被安置至员工处进行收养或寄养,或安置后照料该子女;因员工父母患有严重健康状况而需照料;或因受保障的现役军人遭受严重伤病而需照料。
- 学区可要求或规定员工用已积累的有薪休假替代26周休假期的任何部分。如果符合为实施本政策而制定的行政指令和指南(如有)中的要求,员工可将有薪休假转换为无薪休假。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在开始休假前,必须遵守家庭和医疗休假的相关指令和指南。
- 员工须在提出申请之日起15天内,或在具体情况下尽早,提交由该服役人员的主治医生出具的充分医疗证明,以及其他支持其休假申请及依据本条规定享有休假资格的相关材料。
- 上文第IV.A.7、IV.A.10、IV.A.12、IV.A.13和IV.A.1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本节所述的休假。
- 符合条件的雇员,若系受保障服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近亲属,在12个月内有权享受共计26个工作周的休假,用于照顾该服役人员。本段所述休假仅可在单一12个月期间内使用。就本休假而言,照顾服役人员的需要包括身体和心理两方面的照料。
四、 教学人员特别规定。
- 教学人员是指其主要职责是在课堂、小组或个别辅导中对学生进行教学和指导的人员。这包括但不限于教师、教练、驾驶培训教练以及特殊教育助理。
- 教学人员如申请因医疗需要而可预见的间歇性或缩短工作时间休假,且该休假占休假期间工作日总数的20%以上,可能需要:
- 在计划接受医疗治疗的整个期间内休假;或
- 调任至一个该员工符合资格且薪酬福利相当的空缺职位,但该职位的职责未必与原职位相当。
- 在计划接受医疗治疗的整个期间内休假;或
- 教学人员若在学期临近结束时申请连续休假,可能需要将休假延长至学期结束。计算学期结束前剩余周数时,不包括计划中的学校假期,例如暑假、寒假或春假。
- 如果教学人员因任何原因在学期结束前五周以上开始休假,且该休假预计将持续至少三周,学区可要求其将休假延长至学期结束。
- 如果员工在学期最后五周内因自身严重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开始休假,且该休假将持续两周以上,或者员工休假结束后返岗的时间恰逢学期最后两周,学区可要求该休假延续至学期结束。
- 如果员工在学期最后三周内因自身严重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开始休假,且休假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学区可要求该员工继续休假直至学期结束。
- 如果教学人员因任何原因在学期结束前五周以上开始休假,且该休假预计将持续至少三周,学区可要求其将休假延长至学期结束。
- 根据特殊规定所休的全部假期将计入休假天数。如果教学人员的休假额度在非自愿休假期届满前用尽,学区将继续履行其休假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继续为该员工提供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的义务。
五、 其他
- 本政策的规定旨在遵守适用法律,包括《家庭和医疗休假法》(FMLA)及相关法规。本政策中引用的任何《家庭和医疗休假法》术语,其含义均与《家庭和医疗休假法》和/或相关法规中的定义一致。若本政策存在歧义或与适用法律相抵触,应以适用法律的条款为准。
- 应遵守经认证的集体谈判单位员工与学区之间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中关于家庭和医疗休假(如有)的规定。
四、 政策的宣传
- 本政策应在学区各栋建筑内员工可接触的区域醒目张贴。
- 本政策将至少每年审查一次,以确保符合州法和联邦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81.940-181.944条(育儿假)
《美国法典》第10编第101条及以下条款(《武装部队通则》)
《美国法典》第29编第2601条及以下条款(《家庭和医疗休假法》)
《美国法典》第39编第101条(定义)
《联邦法规汇编》第29卷第825部分(《家庭和医疗休假法》)
参见:
MSBA服务手册,第13章,学校法律公报“M”(授予学区持证及非持证员工休假的法定条款——《家庭和医疗休假法》概要)
2008年2月7日批准
审阅于2011年1月20日
2011年2月3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