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9号政策——校董会成员远程参会

一、 目的

  1. 校董会致力于在开展工作时恪守问责制和透明原则。校董会应以校董亲自出席会议为原则开展工作。然而,校董会承认并尊重在有限的情况下,校董可能需要以远程方式参加会议。只有在校董会全体成员充分参与的情况下,才能最充分地维护公众利益。
     
  2. 本政策的目的是为董事会成员何时可以远程参与提供指导原则。

二、 总体政策声明

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及本政策中列举的理由外,校董会所有会议均须亲自出席。

三、 定义

  1.  “会议”是指至少达到法定人数的校董会成员,或校董会下属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法定人数成员所举行的聚会,在此期间,成员们作为集体就与校董会公务相关的事项进行讨论、决策或接收信息。该术语不包括偶然聚会或社交聚会,也不包括公共机构成员使用社交媒体的情况——只要该社交媒体的使用仅限于与全体公众进行交流。 就《公开会议法》而言,社交媒体不包括电子邮件。
     
  2. “法定人数”是指多数成员到场并参与会议。就确定法定人数及参与所有会议程序而言,通过交互式技术参与会议的机构成员均视为出席会议。

四、 通告

关于例行会议及全体成员参会地点的通知:若使用交互式技术召开例行会议、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公共机构应发布通知,说明例行会议的地点,并说明成员可能通过交互式技术参与会议。通知的发布时间和方式应与根据《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D.04条召开的其他会议相同。

五、 程序

在以下条件下,校董会会议可通过交互式技术举行:

  1. 所有参加会议的校董会成员,无论身处何地,都能相互听见和看见,并能听到和看到在任何至少有一名成员在场的地点所进行的所有讨论和证词;
     
  2. 在该机构例会地点现场的公众可以目睹并聆听所有讨论、证词以及该机构成员的所有表决;
     
  3. 成员必须身处不受他人干扰的场所;
     
  4. 会员必须拥有可靠且稳定的网络连接;
     
  5. 该机构至少有一名成员亲自出席在例会地点举行的会议;且
     
  6. 所有表决均应采取唱名表决方式,以便查明并记录每位成员对每一事项的投票情况。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3章(《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管理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3D章(《公开会议法》)

审阅日期:2025年9月25日
批准日期: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