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12 —— 对学区、校董会成员、雇员或学生的刑事或民事诉讼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就当学区、学区董事会成员、学区雇员或学生面临民事或刑事诉讼时,学区的立场、权利和责任提供指导。

二、 总体政策声明

  1. 学区承认,当针对某位校董会成员、学区雇员或学生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时,学区可能会被要求或必须采取行动。
     
  2. 在回应此类请求和/或要求时,学区将采取与其首要使命相符的适当措施,即在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而言安全且有利于学习的环境中,为学生提供教育。
     
  3. 学区承认其在为因履行学区职责而遭到起诉的董事会成员和教师提供援助方面所承担的法定义务。集体谈判协议和学区政策也可能适用。

三、 民事诉讼

  1.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466.07条第1款的规定,学区应为任何董事会成员或学区雇员在与学校相关的诉讼中因被索赔或判赔的损害赔偿(包括惩罚性赔偿)提供辩护并予以赔偿,前提是该董事会成员或雇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行事,且未存在渎职、故意失职或恶意行为。
     
  2.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25(b)条,对于学区雇用的教师,若相关教师提出书面请求,学区应为任何因以下原因而面临索赔或诉讼的学校教师提供法律顾问:在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任何侵权诉讼中,或因教师在学区任职期间或与其任职有关的过失致死案件中,被要求赔偿损失。 学区将在与教师协商后选定法律顾问。
     
  3. 数据管理规定

    学区保存的教育数据和人事数据可能在民事诉讼中被作为证据调取。学区仅在符合《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管理法》(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以及《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节)及相关法规的情况下,才会披露相关数据。 当员工收到传票并需就教育数据或人事数据作证时,应通知校舍管理员或指定主管,该人员应立即通知学监或其指定人员。未经事先咨询学区指定负责数据收集、使用和传播的官员,任何董事会成员或员工均不得披露数据。
     
  4. 传票送达

    本学区的政策规定,其管理人员和员工通常不会在学校环境中为第三方提供法律文书送达服务。
     
  5. 出庭作证的请假申请

    员工因被起诉或收到传票需出庭作证而申请的请假,将根据学区人事政策及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予以考虑。若员工因涉及学生事务而收到出庭作证的传票,须通知学区法律顾问。

四、 刑事指控或行为

  1. 校董会成员
     
    1.  如果学区收到有关某位校董涉及犯罪性质活动的信息,学区将立即通知所有其他校董。校董会可根据学区政策和明尼苏达州法规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
       
    2. 如果某位学区董事会成员申请报销刑事辩护费用,董事会可在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销该成员因履行学区董事会成员职责而面临刑事指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是否予以报销的决定由董事会酌情决定。 若某位教育委员会成员在该案件中担任证人或被指控的受害人,则不得就报销事宜进行表决。若教育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因上述原因丧失表决资格,则该报销须经地区法院法官批准。
       
  2. 员工
     
    1. 学区期望其员工能成为学生的积极榜样。作为学生的榜样,员工有义务在值班期间以身作则。员工在非值班期间的行为,应考虑到其可能对学生产生的影响。
       
    2. 如果学区收到有关员工从事犯罪活动的举报,学区将展开调查并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雇,具体将依据学区政策、法律法规及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条款执行。
       
    3.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02条第20款,若学区雇员申请报销刑事辩护费用,董事会可在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销该雇员因履行学区职责而面临刑事指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 是否予以报销的决定由董事会酌情作出。
       
  3. 学生
     
    1. 学区致力于维护安全、健康的环境,并防止教育过程受到干扰。为实现这一目标,对于被判定犯有与校园环境相关罪行的学生,学区将采取适当措施。
       
  4. 刑事调查
     
    1. 本学区的政策是与执法部门合作。然而,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所调查的事项与学校有关,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本学区将尽一切努力,鼓励执法部门在非上课时间且在校外对学生和员工进行询问。
       
    2. 如果在校内进行此类询问不可避免,学区将尽力保持保密,以避免给学生和员工造成尴尬,并避免干扰教育活动。 学区将尽力通知未满18岁学生的家长,告知警方将对他们的孩子进行询问。通常情况下,学监、校长或其他适当的学校官员将在询问过程中在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明尼苏达州法规第626.556条第10款),或经与家长或监护人协商后另有决定。
       
  5. 数据处理规定

    学区仅在符合《明尼苏达州法规》第13章(《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处理法》)及《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的情况下,才会向少年司法和执法机构披露教育及人事数据。

五、 诉讼进行中的声明

本学区认识到,当民事或刑事诉讼已提起或正在进行时,诉讼各方对诉讼涉及或被指名的人员以及保险公司负有特殊义务。因此,在此类情况下,董事会成员或学区员工在发表或发布声明前,必须先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3章(《明尼苏达州政府数据实践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1A.40-121A.56条(《学生公平解雇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02条第20款(法律顾问,费用报销)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25(b)条(针对教师的诉讼)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466.07条第1款(赔偿责任)
《美国法典》第20编第1232g条(《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 《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剥夺权利的民事诉讼)
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69号(明尼苏达州,1963年3月7日)
总检察长意见书第169号(明尼苏达州,1943年11月3日)
Dypress 诉 波士顿学校委员会案,446 N.E.2d 1099(马萨诸塞州上诉法院 1983 年)
伍德诉斯特里克兰案,420 U.S. 308, 95 S.Ct. 992, 43 L.Ed.2d 214 (1975)

参见:    
第403号政策(学区员工的纪律处分、停职及解雇)
第406号政策(公共和私营部门人员数据)
MSBA/MASA 示范政策 408(传唤学区雇员)
第414号政策(关于儿童疏忽照料或身体、性虐待的强制报告)
第506号政策(学生纪律)
第515号政策(学生档案的保护与隐私)
 
批准日期:20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