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3.6 — 同意议程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允许在学区委员会的例会或特别会议上使用“同意议程”来处理事务。

二、 总体政策声明

为了更高效地管理校董会会议,校董会可选择采用“同意议程”来通过常规事项、无争议事项或性质相似的事项。

三、 同意议程

  1. 教育总监经与校董会主席协商后,可将议题列入“同意议程”。采用“同意议程”意味着校董会已同意将若干议题作为一组,通过一项动议予以审议。若采用“同意议程”,任何校董会成员均可将某项议题从议程中移除,以便留出足够的讨论时间对该议题进行审议。
     
  2. 同意事项是指通常在董事会采取行动前无需讨论或说明、内容无争议和/或性质相似的事项,或是已经过讨论和/或说明且无需进一步讨论或说明的事项。 此类议程项目可能包括行政性事务,例如(但不限于)批准前次会议纪要、批准账单、批准报告等。这些项目还可能包括类似的决策类事项,例如(但不限于)批准员工合同、批准学区建筑及场地维护细则,或批准各类时间表。
     
  3. 若某位董事会成员及时提出要求,以便对某项议程进行单独审议,该议程项目应从“同意议程”中移除。在对“同意议程”进行表决之前提出的请求即视为及时。该请求无需获得附议,也不需要经校董会表决。从“同意议程”中移除的议程项目,将在审议“同意议程”的其余部分之前,或在审议“同意议程”之后立即,单独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
     
  4. “同意议程”中的项目由校董会通过一次表决一并批准。 “同意议程”中的项目应在会议记录中单独记载。
     
  5. 董事会成员应时刻警惕在董事会需决策的事项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由于“同意议程”中的项目不会逐一讨论,因此董事会成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更容易被忽视。本政策中的这一条款旨在持续提醒董事会成员。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09条第7款(校董会的职权)

参见:    
政策 203.2(校董会例会程序)
政策 203.5(校董会会议议程)
第204号政策(校董会会议纪要)
 
批准日期:20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