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3.5 —— 校董会会议议程的编制
一、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为制定校董会例会、特别会议以及研讨会的议程提供程序,以确保校董会能够尽可能高效、迅速地完成其工作。
二、 总体政策声明
根据校董会的政策,校董会会议应以一种既能确保校董会顺利开展工作,又能就待决议的每一事项进行理性辩论和讨论的方式进行。
三、 程序
- 董事会主席、副主席和教育总监有责任制定、准备并安排每次校董会会议及研讨会的暂定议程项目顺序。
- 董事会成员如需将事项列入议程,应在会议召开前七(7)天向主席、副主席或教育局长提出申请。
- 其他希望将某事项列入议程的人员,必须及时向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或教育总监提出申请。建议申请人注明其姓名、地址、事项目的、期望采取的行动及相关背景信息。主席、副主席和教育总监将决定是否将该事项列入暂定议程。
- 临时议程及相关文件应在计划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或研讨会议前至少四天发送给董事会成员。
- 未列入暂定议程的事项,只能通过会议上通过的动议才可列入议程。如果对新增事项进行了表决,董事会会议纪要中应载明该事项的详情。
- 临时议程经董事会通过后,即成为会议议程。对议程的修改可包括增加议题、删除议题、调整顺序或更改拟定时间。
- 凡由委员会或其雇员编制或分发,或经其指示编制或分发的、与会议议程项目相关的任何印刷材料,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i) 在会议上分发给管理机构的所有成员;(ii) 在会议前分发给所有成员;或 (iii) 在会议室供所有成员取阅,则在委员会审议相关事项期间,该材料应置于会议室供公众查阅。 本规定不适用于依法被归类为非公开的材料,也不适用于与闭门会议议程项目相关的材料。
- 会议议程将由学监在预定举行的董事会会议或研讨会议前三天,张贴于学区服务中心官方公告栏上。
法律依据: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23B.09条第7款(校董会职权)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3D.01条第6款(公开会议法)
《明尼苏达州法典》第13D.01条第6款(公开会议法)
参见:
政策 203(校董会运作——管理规则)
政策 203.2(校董会例会程序)
政策 203.6(同意议程)
政策 203.2(校董会例会程序)
政策 203.6(同意议程)
政策 204(校董会会议纪要)
政策 207(公开听证会)
政策 207(公开听证会)
2009年3月19日批准